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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JY 0130 S-2022 即食益生菌(其他方便食品).pdf

1、 安 徽 金 源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AJY Q/AJY 0130S2022 即食益生菌(其他方便食品)2022-12-20 发布 2022-12-28 实施 安徽金源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6833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2月28日Q/AJY 0130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

2、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金源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金源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坤。本标准于2022年12月20日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Y 0130S-2022 1 即食益生菌(其他方便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益生菌(其他方便食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生产加工

3、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

5、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粉 QB/T 4260 水苏糖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 年第 4 号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

6、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Y 0130S-2022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即食益生菌(其他方便食品)以木糖醇、燕麦粉、益生菌粉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菌株号:HN019)、瑞士乳杆菌(菌株号:0052)、鼠李糖乳酪杆菌(菌株号:HN001),干酪乳酪杆菌(菌株号:L.Casei21)、两岐双歧杆菌(菌株号:R0071)、唾液联合乳杆菌(菌株号:JYLS-372)、水苏糖、碳酸氢钠、DL-苹果酸、薄荷粉为主要原料,经前处理、混合、干燥

7、、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冲调类其他方便食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4.1.3 燕麦粉:应符合 NY/T 892 的规定。4.1.4 益生菌粉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菌株号:HN019)、瑞士乳杆菌(菌株号:0052)、鼠李糖乳酪杆菌(菌株号:HN001),干酪乳酪杆菌(菌株号:L.Casei21)、两岐双歧杆菌(菌株号:R0071)、唾液联合乳杆菌(菌株号:JYLS-372):应符合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 年第 4 号公告、QB/T 4575 和相应的安全标准和/

8、或有关规定。4.1.5 水苏糖:应符合 QB/T 4260 的规定。4.1.6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4.1.7 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的规定。4.1.8 薄荷粉: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9 所用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按 GB 19640 规定的方法检验。滋味、气味 无异臭,无异味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结块 4.3 理化指

9、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10.0 GB 5009.3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有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5 GB 5009.12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Y 0130S-2022 3 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10、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5 2 50 102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0 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5.1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

11、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5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1kg(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产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要求执行。7.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

12、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大肠菌群、净含量指标。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Y 0130S-2022 4 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13、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以及相关规定标注。8.1.2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封口应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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