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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HS 0084 S-2020 鹿鞭人参膏.pdf

1、Q/CLHS0084S-2020220723S-20202020041120230410*Q/CLHS备案号:220723S-2020有效期至:2023 年 04 月 10 日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LHS0084S-2020鹿鞭人参膏2020-03-19 发布2020-03-19 实施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CLHS0084S-20201鹿鞭人参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工驯养梅花鹿鹿鞭、鹿尾(去骨)(净选、清洗、绞碎、研磨、匀浆)、鹿血(过滤、研磨、匀浆)为原料,添加人参(人工种植四年或五年生)、肉桂、枸杞、山药、黄精、杜仲雄花、桑椹、覆盆子、茯苓,经

2、过原料预处理、提取、浓缩成膏、与麦芽糖醇经熬制、灭菌、分装、包装制成的鹿鞭人参膏(食品生产许可证分类为其他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3、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4、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62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木糖醇、山梨醇、麦芽糖醇、赤藓糖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Q/CLHS0084S-20202GB/T 18672枸杞GB/T 2035

5、1地理标志产品 怀山药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3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572桑椹(桑果)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的限量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DBS 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国药典一部(2015 版)肉桂、黄精、覆盆子、茯苓卫生部公告第 17 号(2012)新资源食品 人参卫生部公告第 6 号(2014)新资源食品 杜仲雄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6、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人工驯养梅花鹿鹿鞭、鹿尾(去骨)、鹿血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并由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方可使用。3.1.2人参(人工种植四年或五年生)应符合卫生部公告第 17 号(2012)及 DBS 22/024 的规定,每100 克本品添加人参 6.25 克。3.1.3肉桂、黄精、覆盆子、茯苓应符合中国药典一部(2015 版)的规定。3.1.4枸杞应符合 GB/T 18

7、672 的规定。3.1.5山药应符合 GB/T 20351 的规定。3.1.6杜仲雄花应符合卫生部公告第 6 号(2014)的规定,每 100 克本品添加杜仲雄花 12.5 克。3.1.7桑椹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3.1.8麦芽糖醇应符合 GB 28307 的规定。3.1.9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浅褐色至深褐色取试样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组织状态、杂质。用鼻鉴别其气味,用舌尖品尝其滋味组织形态呈膏状或粘稠状;或存在部分结晶;或存在部分沉淀滋、气味具有该产

8、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其它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CLHS0084S-2020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仅限凝固膏状产品检测)20GB 5009.3人参总皂苷,%0.125NY 318 附录B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9GB 5009.12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铬(以 Cr 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胺,g/kg3.0GB 5009.26六六

9、六(以原样计),mg/kg0.1GB/T 5009.162滴滴涕(以原样计),mg/kg0.2GB/T 5009.162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50GB 4789.15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

10、.30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Q/CLHS0084S-20204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仅限凝固膏状产品检测)、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

11、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抽样按表 5 规定。表 5抽样数批量/盒或瓶或袋样品量/盒或瓶或袋15003501100051000以上10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

12、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鹿鞭人参膏配料表:麦芽糖醇、人工驯养梅花鹿鹿鞭、鹿尾(去骨)、鹿血、人参(人工种植四年或五年生)、肉桂、枸杞、山药、黄精、杜仲雄花、桑椹、覆盆子、茯苓净含量/规格:按照实际生产规格制定生产企业:长春市鹿乡华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天山路1288号联系方式:400-8778-900生产日期:见喷码处保质期:24个月贮存条件:密封,请置于避光,常温干燥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 11522011200417产品标准代号:Q/CLHS 0084SQ/CLHS

13、0084S-20205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十四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食用限量:每100克本品添加人参6.25克,人参食用限量3g/天每100克本品添加杜仲雄花12.5克,杜仲雄花食用限量6g/天产品类别:其他食品产地:吉林省长春市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 克(g)NRV%能量1176 千焦(kJ)14%蛋白质8.5 克(g)14%脂肪5.6 克(g)9%碳水化合物48.5 克(g)16%钠86 毫克(mg)4%8包装产品小包装为塑料与铝箔复合膜包装,应符合GB/T 28118规定;或玻璃瓶包装,应符合GB 4806.5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保质期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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