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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LNX 0001 S-2022 复合调味酱.pdf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GLNX 复合调味酱 2022-12-01 发布 2022-12-02 实施 中山市古乐牛香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古乐牛香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GLNX 0001S-2022 备案号:4420035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2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LNX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中山市古乐牛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景光。本标准于2022年12月1日首次发布。Q/GLNX 0001S-

2、2022 1 复合调味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酱、海鲜酱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牛肉酱、蘑菇酱、沙茶酱、叉烧酱、柱候酱、XO酱、蚝油、鲍鱼汁、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饮用水、小麦粉、胡椒粉、食用淀粉、豆豉、辣椒、葱、鸡精调味料、白砂糖、食用盐、八角粉、食用调和油、芝麻油、咖喱粉、大蒜、豆瓣酱、花生酱、火锅酱、芝麻酱、豆腐乳、鱼露、白扣、砂仁、山奈、八角、甘草、香果、草果、陈皮、月桂叶、小茴香、千里香、花椒、姜、色拉油、牛油、菜籽油、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谷氨酸钠、山梨酸钾、脱氢乙

3、酸钠、明胶、苯甲酸钠,经配料、加热混合、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的复合调味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5 小麦粉 GB/T 1536 菜籽油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

4、3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谷氨酸钠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5、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Q/GLNX 0001S-2022 2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 GB 13

6、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2266 咖喱粉 GB/T 24399 黄豆酱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3 生姜 GB/T 30391 花椒 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H/T 1194 大蒜 LS/T 3220 芝

7、麻酱 NY/T 744 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 NY/T 958 花生酱 NY/T 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SB/T 10292 食用调和油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DB46/T 33 胡椒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黄豆酱:应符合GB/T 24399、GB 2718的规定;3.1.2 海鲜酱、蚝油、鲍鱼汁、鱼露:应符合GB 10133的规定;3.1.3 饮用水:应符合GB

8、 5749的规定;3.1.4 牛肉酱、蘑菇酱、沙茶酱、叉烧酱、柱候酱、XO酱、火锅酱:应符合GB 31644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6 酿造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3.1.7 酿造食醋:应符合GB 2719的规定;3.1.8 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GB 2715的规定;3.1.9 胡椒粉:应符合DB46/T 33的规定;Q/GLNX 0001S-2022 3 3.1.10 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3.1.11 豆豉: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3.1.12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13 葱:应

9、符合NY/T 744的规定;3.1.14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3.1.15 八角粉、砂仁、山奈、八角、甘草、香果、草果、月桂叶、小茴香、千里香、白扣: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16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GB 13104的规定;3.1.17 食用调和油:应符合SB/T 10292的规定;3.1.18 咖喱粉:应符合GB/T 22266的规定;3.1.19 芝麻油:应符合GB/T 8233、GB 2716的规定;3.1.20 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应符合GB 1886.37的规定;3.1.21 谷氨酸钠:应符合GB 1886.306的规定

10、;3.1.22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23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3.1.24 明胶:应符合GB 6783的规定;3.1.25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1.26 大蒜:应符合GH/T 1194的规定;3.1.27 豆瓣酱: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3.1.28 花生酱:应符合NY/T 958的规定;3.1.29 芝麻酱:应符合LS/T 3220的规定;3.1.30 豆腐乳: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3.1.31 陈皮:应无腐烂,无霉变;3.1.32 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3.1.33 姜:应符合G

11、B/T 30383或NY/T 1073的规定;3.1.34 色拉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35 牛油: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3.1.36 菜籽油:应符合GB/T 1536、GB 2716的规定;3.1.37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酱红色或红褐色,有光泽 性状 半固态酱状,稀稠适度,无霉变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不良气味,无异嗅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Q/

12、GLNX 0001S-2022 4 无机砷(以As计),mg/kg 0.1 铅(以Pb计),mg/kg 0.9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要求。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31644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无机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13、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要求。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

14、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Q/GLNX 0001S-2022 5 6.6.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 19

15、1的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级包材国家标准的要求,其中内包装采用复合袋包装,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要求;或采用玻璃制品包装,玻璃制品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或采用塑料制品包装,塑料制品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外包装采用纸箱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与地面距离10cm,离墙3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等物品同库贮存。7.4.2 在符合本标准的贮存和包装完整无破损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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