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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XY 0001 S-2022 方便银耳制品.pdf

1、 Q/GTXY 古 田 县 鑫 燕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TXY 0001S-2022 方便银耳制品 2022-08-18 发布 2022-09-17 实施 古田县鑫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GTXY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食品安全要求按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 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

2、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其中铅限量严于GB 2762 的规定。本标准由古田县鑫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古田县鑫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成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XY 0001S2022 1 方便银耳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银耳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银耳、冷冻银耳、干制银耳、本草银耳中的一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果或水果干制品、谷物、茉莉花、菊花、金银花、代代花、关山樱花、枇杷花、铁皮石斛花、丹凤牡丹花、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桂花

3、、果蔬浓缩汁、百合、紫薯干、胡萝卜干、魔芋干、燕窝、蜂蜜、食用盐、食糖、味精、香辛料、益生菌(乳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乳酸乳球菌、发酵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银耳双歧杆菌),经原料清洗、漂烫、粉碎、过滤或者不过滤、发酵或不发酵、杀菌、铺盘、烘干或冻干、挑选或不挑选、包装工序制作成用开水冲调或加热或焖烧后可直接食用的方便银耳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

4、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

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XY 0001S2022 2 GB 5749 生活饮

6、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DB35/T 1127 地理标志产品 浦城桂花 NY/T 1506 食用花卉 QB 13014 食糖 GH/T 1092 燕窝质量等级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国家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7、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国家卫生部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第 3 号)国家卫生部 关于批准翅果油等 2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 年第 1 号)国家卫生部 关于批准裸藻等 8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第10号)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弯曲乳杆菌等 24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关山樱花等 32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8、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银耳: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3.1.2 水果:应无病虫害,无腐烂,无肉眼可见杂质,并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水果干制品:应符合GB 2762、GB 2763 和GB 16325 的要求,或供应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3.1.4 谷物:应符合GB 2715 的规定。3.1.5 茉莉花:应符合NY/T 1506 的规定。3.1.6 菊花、金银花、代代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的规定。3.1.7 关山樱

9、花: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山樱花等3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3.1.8 枇杷花: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弯曲乳杆菌等24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19年第2 号)的规定。3.1.9 铁皮石斛花:应符合DBS35/001 的规定。3.1.10 紫薯干、胡萝卜干、魔芋干、桂花:应洁净,无霉变、无虫蛀、无污染,其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11 丹凤牡丹花:应符合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第10号)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XY 0001S2022 3 规定。3.

10、1.12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 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的规定。3.1.13 燕窝:应符合GH/T 1092 的要求。3.1.15 蜂蜜:应符合GB 14963 的要求。3.1.16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 的要求。3.1.17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18 味精:应符合GB 2720 的要求。3.1.19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 的要求。3.1.20 枸杞子、莲子、百合、木瓜、龙眼肉(桂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2020 版)的规定。其安全指标应符合GB

11、2762、GB 2763 的要求。3.1.21 果蔬浓缩汁:应符合GB/T 31121 的规定。3.1.22 乳双歧杆菌、鼠李糖乳杆菌、发酵乳杆菌、罗伊氏乳杆菌、婴儿双歧杆菌:应符合可用于食 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 号)的规定。3.1.23 乳酸乳球菌:应符合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翅果油等2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号)的规定。3.1.2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产品经加

12、工后的应有形态,无霉变,无虫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5.0 铅a(以Pb 计),mg/kg 1.0 镉a(以Cd 计),mg/kg 0.2 总砷a(以As 计),mg/kg 0.5 总汞a(以Hg 计),mg/kg 0.1 米酵菌酸,mg/kg 0.25 a 以鲜重计,干制品的污染物限量按实际脱水率折算。3.4 微生物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XY 0001S2022 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

13、指定,均以/25g 表示)项 目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 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 3.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

14、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状态;用沸水冲调后尝其滋味,并嗅其气味,检查有否异味、异臭。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镉: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汞:按GB 500

15、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米酵菌酸:按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XY 0001S2022 5 5.3 微生物指标 5.3.1 沙门氏菌: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

16、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GTXY 0001S2022 6 7.1 标签和标志 7.1.1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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