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HRK0033S-2022宁县恒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RK宁县恒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宁县恒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2022-12-07 发布2022-12-07 实施鲣鱼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Q/HRK0033S-2022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8 保质期 4Q/HRK0033S-2022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宁县恒瑞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林 王民河本标准于2022年12月07首
2、次发布并实施。Q/HRK0033S-20221鲣鱼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鲣鱼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鲣鱼为原料,经解冻或不解冻、精拣、清洗,辅以胃蛋白酶、胰凝乳蛋白酶,经清洗、绞碎、酶解、酶灭活、过滤、灭菌、干燥、粉碎,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甜菊糖苷、木糖醇、食用品香精)中的一种或几种,再经混匀、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鲣鱼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3、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886.3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
4、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
5、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695.23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Q/HRK0033S-2022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5食品
6、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SN/T 3854出口食品中天然甜味剂甜菊糖苷、甜菊双糖苷、甘草酸、甘草次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鲣鱼: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2辅料3.1.2.1 胃蛋白酶、胰凝乳蛋白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3.1.2.2 柠檬酸:应符合1886.235的规定。3.1.2.3甜菊糖苷:应符合GB 1886.355的规定。3.
7、1.2.4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3.1.2.5 食用品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白色或灰白色。GB 7101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7.0GB 5009.3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80.0GB 31645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5.0GB/T 9695.23总氮(以干基计),g/100 g15.0
8、GB 5009.5pH 值5.5-7.5GB 5009.237蛋白质,g/100g10.0GB 5009.5甜菊糖苷a(以甜菊醇当量计),g/kg0.2SN/T 3854注:a 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3.4 有害物质限量Q/HRK0033S-20223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5GB 5009.12甲基汞(以 Hg 计),mg/kg0.5GB 5009.17无机砷(以 As 计),mg/kg0.1GB 5009.11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铬(以 Cr 计),mg/kg1.9GB 5009.123N
9、-二甲基亚硝胺,g/kg4.0GB 5009.26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b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005000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0GB 4789.3 第二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500-GB 4789.4注:b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
10、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胃蛋白酶、胰凝乳蛋白酶、柠檬酸、木糖醇、食用品香精按生产需要量适量添加。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00g(不少于12个包装),1000g(不少于6个包装)用于检验,1000g(不少于6个包装)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pH 值、菌落总数、大肠
11、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Q/HRK0033S-20224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12、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7、GB/T 28118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虫、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