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康缘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KYYYQ/KYYY 0119S2019油莎豆油2019-08-13 发布2019-09-13 实施安安徽徽康康缘缘药药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920190103S备案日期:2019-09-06(有效期3年)Q/KYYY 0119S20191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
2、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油莎豆油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比较了 LS/T 3259油莎豆油、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康缘药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储伟伟。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 2019 年 08 月 13 日首次发布。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119S20192油莎豆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莎豆油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定义产品的生产、
4、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LS/T 3259油莎豆油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374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 28050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第 75 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11 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2 号令)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119S20193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油莎豆油以油莎豆为原料,经清洗、去杂、破碎、压榨(或萃取)、脱酸、脱臭、过滤、精炼、混合、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油莎豆油。4技术要求4.1
7、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不得掺有非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4.2 原辅材料要求4.2.1 油莎豆淡黄色或淡橘黄色,干果表皮微皱缩,扁圆形,形状大小基本一致,气滋味有香味,微甜,无虫蛀,无霉变。4.2.2 生产用水生产用水符合 GB 574
8、9 的要求。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浅黄色至黄色GB 5525气味、滋味具有油莎豆油应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味以及其他异味状 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及挥发物含量/(%)0.05GB 5009.236不溶性杂质含量/(%)0.15GB/T 15688酸价(KOH)/(mg/g)3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25GB 5009.227溶剂残留量/(mg/kg)20GB 5009.2624.5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9、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0.08GB 5009.1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119S20194总砷(以 As 计)/(mg/kg)0.1GB 5009.11苯并a芘/(g/kg)10GB 5009.27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6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真菌霉素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黄曲霉毒素 B1/(g/kg)10GB 5009.22注:其它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7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及国
10、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8食品添加剂4.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8.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4.9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8955 的规定。6 检验规则6.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6.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
11、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6.1.2 抽样:按照 GB/T 30642、GB/T 5524 规定执行,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6.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6.2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
12、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KYYY 0119S20195c)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3 判定规则a)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b)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样品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7.1 标签
13、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标注。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原国家卫生部)相关规定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限量。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7.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14881、GB 23350、GB/T 17374、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7.4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标注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