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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FST 0003 S-2023 菊花蜂蜜固体饮料.pdf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LFST Q/LFST 0003S-2023 菊花蜂蜜固体饮料 2023-01-06 发布 2023-01-30 实施 罗浮叁天健康管理(惠州)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130031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1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LFST 0003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罗浮叁天健康管理(惠州)有限公司 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罗浮叁天健康管理(惠州)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范丽。本标准于2023年01月

2、首次发布。Q/LFST 0003S-2023 1 菊花蜂蜜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菊花蜂蜜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为主要原料,经挑选、清洗、加入米酒、水熬煮、过滤、浓缩、烘干、加入蜂蜜制粒、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菊花蜂蜜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

3、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

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5、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NY/T 1885 绿色食品 米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Q/LFST 0003S-2023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菊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规定。3.1.2 米酒应符合NY/T 1885的规定。3.1.3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3.1.4 所使用的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6、2763 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外观、色泽 呈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 将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外观、色泽和性状,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 性状 呈干燥、疏松、均匀颗粒状、无结块现象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臭,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5.0 铅(以 Pb 计),mg/kg 0.9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

7、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3.5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限 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标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Q/LFST 0003S-2023 3 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8、。3.6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标准。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随机抽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白色器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性状,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杯中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杂质。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微生物限量 5.2.4 指示菌(菌落总数、大

9、肠菌群、霉菌)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大肠菌群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测定、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5.2.5 沙门氏菌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 Q/LFST 0003S-2023 4 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12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复检备用。6.3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原辅

10、料质量标准要求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2 每批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水分、大肠菌群、净含量以及标签。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6.5.2 正常连续生产时,型式检验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

11、验判定和复检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限量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6.2 在保质期内,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判定。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按 GB/T 191 标准执行。7.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包装采用塑料材质的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采用铝塑复合袋的应符合 GB/T 28118 的要求。7.2.2 运输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Q/LFST 0003S-2023 5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净、通风、干燥、无污染异味的仓库中,且须离墙离地存放。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共贮。注意防晒、防雨、防潮。7.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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