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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AWH 0005 S-2022 参苓八珍粉.pdf

1、参苓八珍粉Q/TAWH江苏天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江苏天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TAWH 0005S-2022代替Q/TAWH 0005S-20222022-08-17 发布2022-08-26 实施江江苏苏天天安安生生物物制制药药有有限限公公司司芜芜湖湖分分公公司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4789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8月30日Q/TAWH 00O5S-20221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参苓八珍粉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l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3、、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比较了GB/T 29602固体饮料、GB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10789 饮料通则进行编写。北标准与被代替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检测依据;-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由江苏天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金荣,王华。本标准于 2022 年 08月01日首次发布。2022 年 08月17日第一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AWH 00O5S-20222参苓八珍粉1 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参苓八珍粉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

4、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9饮料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

6、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NY/T 1504莲子DBS34/00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以人参(人工种植)、茯苓、薏苡仁、莲子、山药、芡实、白扁豆、甜杏仁、霍山石斛茎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AWH 00O5S-20223(人工种植)等原料,经选材、发酵、粉碎、罐装、灭菌等工艺制作而成的参苓八珍粉。4 4 要求要求4.

7、14.1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规定。4 4.2 2原料要求原料要求人参(人工种植):来源于 5 年及 5 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符合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相同,莲子应符合:NY/T 1504 的规定;霍山石斛茎(人工种植)应符合DBS34/002

8、 的规定。所有的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 4.3 3感官指标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辨其滋味,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无结块、粉末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 4.4 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测方法水分/(g/100g)5.0GB 500

9、9.3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氰化物(以HCN计)/(mg/L)0.05GB 5009.36食品添加剂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54.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4.5.1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测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104GB 4789.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AWH 00O5S-20224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

10、5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 GB 4789.1 执行。4.5.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致病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已/25g标示)检测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照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 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 4.6 6、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和营养强化剂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

11、760 的规定。4.6.3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14880的规定。4 4.7 7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方法测定。5 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12695 的规定。6 6检验规则检验规则6 6.1 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6 6.2 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控制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大肠菌群、净含量。6 6.3 3型式检验6.3.1在下列

12、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批量生产时;b)当原料的来源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全部项目。6 6.4 4组批与抽样6.4.1以同一次投料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4.2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5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50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6.4.3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300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量另计)。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AWH 00O5S-202

13、256 6.5 5判定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指标若有不合格项,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7.1标志标志7.1.1 不含新食品原料的固体饮料标签按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执行;7.1.2 含新食品原料的固体饮料标签按GB 7718、GB 28050和原卫生部或国家卫计委公告相关的规定执行;7.1.3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14、,销售包装为纸盒,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7.3运输运输7.3.1产品可采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7.3.2成品运输应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3装卸过程中应轻搬轻放,避免撞击、挤压。7.4贮存贮存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不得露天堆放。7.4.2产品应贮存在常温、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应离地离墙存放;应保持清洁卫生、具有防鼠咬、虫蛀的措施,不得接触和靠近潮湿及易霉变的货物。7 7.5 5产品召回管理产品召回管理按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7 7.6 6保质期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见标签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AWH 00O5S-20226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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