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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HGZY 0004 S-2022 鹿血冻干粉.pdf

1、 苏 州 红 冠 庄 国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HGZY 0004S-2022 鹿血冻干粉 2022-12-01 发布 2022-12-22 实施 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 Q/QHGZ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7 5 0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1 2-2 1Q/QHGZY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参考了 NY/T 3609食用血粉、T/CAAA 045冻干鹿血粉的部分要求,并结合 GB 29921食品

2、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中肉制品的致病菌要求制定相关指标。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2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肉制品(畜禽内脏制品除外)”的铅(以 Pb 计)0.3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苏州红冠庄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建兵。本标准于 2022 年 2 月首次发布,2022 年 12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QHGZY 0004S-2022 1 鹿血冻干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鹿血冻干粉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鹿血为原料,经搅拌、滤过

3、、冷冻干燥、粉碎混合、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可即食或食品加工用鹿血冻干粉(类别为其他食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

4、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

5、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 317 鹿副产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 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J S Q BQ/QHGZY 0004S-2022 2 鹿血:应符合卫生

6、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 2012 8 号)、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特种畜禽目录,鹿血应来自于非疫区的健康活鹿(人工养殖梅花鹿、马鹿),经检验合格无污染的鲜鹿血,并符合 GB 31650、NY 317 或 GB 270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有光泽 取约 5g 样品,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状态;嗅其气味,温开水漱口后,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粉末状,或结晶状,无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

7、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6.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镉(以 Cd 计),mg/kg 0.1 GB 5009.1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铬(以 Cr 计),mg/kg 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GB 5009.26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1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

8、.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g 5 0 0 GB 4789.3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J S Q BQ/QHGZY 0004S-2022 3 3.6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9、。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 型式检验 4.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以下情况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或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相比

10、有较大差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6 规定的全部项目。4.4 组批和抽样 4.4.1 以同一投料、同一天生产班组生产的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00g(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00g(净含量检验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产品经检验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5.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复检

11、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4.5.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J S Q BQ/QHGZY 0004S-2022 4 5.1.2 运输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5.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外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应牢固、整洁、防潮、美观。5.3 运输 产品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避免雨淋或日光直接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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