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辛县全诚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LXQCQ/LXQC 0001S-2019代替 Q/LXQC 0001S-2019食用牛油2019-08-26 发布2019-09-26 实施利辛县全诚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320190572S备案日期:2019-09-16(有效期3年)Q/LXQC 0001S-2019前 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2、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参照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和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编写。本标准代替修订Q/LXQC 0001S-2019食用牛油(标准备案号:340320190074S,备案日期:2019-01-28)。为了进一步规范食品原料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本标准与Q/LXQC 0001S-2019食用牛油相比主要区别如下:保质期“贮藏温度不超过20,产品保存10个月。0以下贮藏16个月。”改为“贮藏温度
3、不超过20,阴凉避光条件下,保质期6个月;0以下贮藏,保质期12个月。”。食用牛油定义重新修订“2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更新。本标准由利辛县全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利辛县全诚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燕侠。本标准首次确认发布日期:2019 年 1 月 28 日,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一次修订。本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LXQC 0001S-2019食用牛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牛油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标志、包装、储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4、的生牛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单一或多种混合,添加或不添加迷迭香提取物,经清理或清洗、分切或不分切、加热熔炼、过滤、精炼、冷却、灌装工艺制成的食用牛油。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迷迭香提取物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1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2694食品安
6、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理?法3术语定义食用牛油以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牛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单一或多种混合,添加或不添加迷迭香提取物,经清理或清洗、分切或不分切、加热熔炼、过滤、精炼、冷却、灌装工艺制成的食用牛油。4技术要求4.1 主要原料和辅料要求新鲜牛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经检验、检疫合格,且应符合
7、相应的标准和/或有关规定。迷迭香提取物应符合 GB 1886.172 的要求。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使用的所有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2762、GB 2763 的规定且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LXQC 0001S-2019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4.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特有的色泽,呈白色或带黄色、无霉斑取一定量的被测样品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将试样置于50ml 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用鼻嗅其气味、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气味、滋味具有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酸
8、败及其他异味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0.25GB 5009.3酸价(KOH)/(mg/g)2.5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2GB 5009.227总砷(以As计)/(mg/kg)0.1GB 5009.11铅(以Pb计)/(mg/kg)0.09GB 5009.12苯并a芘/(g/kg)10GB 5009.27丙二醛/(mg/100g)0.25GB 5009.181食品添加剂按 GB2760 规定执行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应符合 GB2761、GB2762
9、、GB2763 的规定。4.4 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4.5 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理?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4、GB 14881 的规定。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班次生产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每批产品从抽样基数不小于 1kg 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最小包装的产品,最低抽样量不低于 1kg,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7.3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
10、: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标签。7.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LXQC 0001S-2019a)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e)当新产品投入生产时;7.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不合格,可从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储存、运输8.1 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料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3 储存应储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尤其要避开有异常气味的物品。8.4 运输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和卫生。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于同一运输单元。9 保质期贮藏温度不超过 20,阴凉避光条件下,保质期 6 个月;0以下贮藏,保质期 12 个月。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