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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LQS 0002 S-2022 白米醋调味液.pdf

1、Q/PLQS0002S-2022代替Q/PLQS0002S-2020平凉市秦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PLQS平凉市秦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平凉市秦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发布2022-05-23 发布2022-05-23 实施白米醋调味液Q/PLQS0002S-2022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1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PLQS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对Q/PLQS0002S-2020进行了修订,与2020年发布相比较,本

2、标准对Q/PLQS0002S-2020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修改标准名称为白米醋调味液。增加了辅料白砂糖;删除了食品添加剂冰乙酸和食品用香精;删除了有害物质限量中的黄曲霉毒素B1;删除了理化指标中可溶性无盐固形物、食用盐;增加了微生物限量中的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删除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本标准由平凉市秦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国强本标准于2020年05月29日首次发布,2022年05月23日第一次修订,发布并实施。Q/PLQS0002S-20221白米醋调味液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白米醋调味液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

3、酿造食醋(白醋)为原料,辅以食用盐、味精、白砂糖,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冰醋酸),经调配、过滤、灭菌、分装等工序制成的白米醋调味液。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

4、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5、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187酿造食醋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Q/PLQS0002S-20222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酿造食醋:应符合GB/T 18187

6、的规定。3.1.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19298的规定。3.1.2 辅料3.1.2.1 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的规定。3.1.2.2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2.3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1.2.4 冰醋酸:应符合GB 1886.10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无色略带微黄。GB 31644滋味、气味酸味柔和,具有酿造醋及米醋混合香气。状态澄清透明的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酸(以乙酸计),g/L2.5GB 12456

7、苯甲酸钠(苯甲酸计),g/kg1.0GB 5009.28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0.8GB 5009.12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注: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

8、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Q/PLQS0002S-20223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2瓶(袋),6瓶(袋)用于检验,6瓶(袋)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总酸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9、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Q/PLQS0002S-20224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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