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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JC 0002 S-2022 人参虫草酒(配制酒).pdf

1、Q/XHJC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HJC 0002S-2022人参虫草酒(配制酒)2022-04-10 发布2022-04-11 实施贵贵州州省省习习水水县县习习湖湖酒酒厂厂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发发布布Q/XHJC 0002S-20221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习水县习湖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批准。本标准首次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红、王青虎。Q/XHJC 0002S-20222

2、人参虫草酒(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参虫草酒(配制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其他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白酒为基酒,以人参、蛹虫草为泡酒料,经浸泡、过滤、调配、灌装、包装等工艺生产的人参虫草酒(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

3、准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4806.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Q/XHJC 0002S-20223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4、局2005第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原卫生部(2012)17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0号)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3要求3.1 原料3.1.1 白酒应符合GB 2757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1.3 人参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17号的规定。3.1.4 蛹虫草应符合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规定。3.1.5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相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

5、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棕红色或棕黄色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玻璃烧杯中,在自然光充足的条件下,进行眼观、鼻嗅和口尝外观澄清透明、无明显悬浮物、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Q/XHJC 0002S-20224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20),%Vol38.053.0GB 5009.225甲醇b/(g/L)0.6GB 5009.266铅(以Pb计)/(mg/L)0.2GB 5009.12氰化物b(以 HCN 计)/(mg/L)7.5GB/T 5

6、009.36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允许误差为2.0(20)/%vol;b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3.5.1 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2005)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3.5.2净含量检测应按照JJF 1070的规定执行。3.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规定。4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批次原料、同一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6瓶,3瓶做感官、理化、卫生指标检验,3 瓶留样作备检样品。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要求进

7、行抽样。4.3 出厂检验Q/XHJC 0002S-20225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指标。4.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 3.23.5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产品或对同批产品双倍抽样进行

8、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757 第四章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运输图示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标识。5.2 包装本产品采用玻璃瓶或陶瓷瓶装,应符合 GB 4806.5、GB 4806.4 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专用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包装箱内应有间隔和衬垫,箱体上应注明小心轻放、请勿倒置等标识。所用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5.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5.4 贮存Q/XHJC 0002S-20226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垫有村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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