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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HS 0007 S-2019 木耳粉.pdf

1、Q/ZHS0007S-2019中华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HS 0007S-2019木耳粉2019-11-18 发布2019-11-18 实施吉林省中华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223149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1 月 17 日Q/ZHS 0007S-2019223149S-20192019111820221117*Q/ZHS0007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吉林省中华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吉林省中华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销成、邵麇、王雷。本标准是在原企业标准 Q/ZHS000

2、7S2016 的基础上,经修订而成的。Q/ZHS0007S-20191木耳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木耳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木耳为原料,经清洗、晾晒、干燥、粗粉碎、超细粉碎、灭菌、包装而成的食用菌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

3、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

4、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6192黑木耳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Q/ZHS0007S-20192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13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 号

5、(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疫、生产许可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 木耳,应为人工种植的黑木耳,并符合 GB/T6192 中的规定,100g 产品含木耳 100g。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棕色或浅棕色取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照标签上所述的使用方法,在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辩其滋味,静置 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外观

6、均匀度干燥、疏松、混合均匀的粉末状滋味气味冲调或冲泡后具有木耳应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无结块粒度25 微米按粒度测定法(显微镜、激光粒度分析仪)测定,粒度达到所需不小于 95%的粉末。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Q/ZHS0007S-20193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2GB 5009.3总灰分/%6GB 5009.43.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As),mg/kg0.45GB 5009.11铅(Pb),mg/kg0.9GB 5009.12镉(Cd),mg/kg0.45GB 5009.15总

7、汞(Hg),mg/kg0.09GB 5009.17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5*10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GB 4789.3霉菌计数/(CFU/g)50GB 4789.15酵母/(CFU/g)20GB 4789.15*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表 5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均以/25g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

8、100CFU/g1000CFU/gGB 4789.10第二法3.6 净含量Q/ZHS0007S-20194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5.1 出厂检验5.1.1 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5.2 型式检验5.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9、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3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统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5.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同一批号产品在 100 件以下者,抽样 5 件,再从每件中随机抽取一瓶。1001000 件,按 5%抽样,再从每件中随机抽取一瓶。超过 1000 件的,超过部分按 1%抽样。5.5 判定规则5.5.1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5.5.2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5.5.3 如有 1 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5.5.4 食品安

10、全企业标准中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抽样等检验规则,除了符合有关规定以外,还应执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6 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7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具体式样:Q/ZHS0007S-20195食品名称:木耳粉配料表:木耳净含量和规格:100g,150g,250g,500g生产商:吉林省中华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吉林省汪清县工业集中区(新林街 18 号)联系方式:0433-8812550生产日期和保质期:24 个月贮存条件:存放于阴凉干燥处

11、食用方法:温开水调匀,开水冲服,或加适量蜂蜜,效果更佳,可供药膳使用;本产品中每 100g 含木耳 100g。木耳粉食用限量:3-6g/天不适宜人群:有出血性疾病、腹泻的人应不食或少食,孕妇不宜多吃。7.1 强制标示内容应符合表 6 规定表 6 营养成分表:项目100 克(g)或每份营养素参考值%(NRV%)能量1416KJ17%蛋白质11.2g19%脂肪1.1g2%碳水化合物69.7g23%钠14mg1%8 包装木耳粉的包装容器为 PET 透明瓶,材质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应符合 GB 13113 的规定。9 运输和贮存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重压;产品应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贮存期不得超过保质期。10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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