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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WSK 0006 S-2022 蛹虫草低聚肽固体饮料.pdf

1、 Q/YWSK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WSK 0006S-2022 蛹虫草低聚肽固体饮料 2022-05-25发布 2022-06-25实施 广东粤微广东粤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备案号:4412010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8月1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 Q/YWSK 0006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参考“GB 10789 饮料通则”、“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T 29602 固体饮料”进行制定。本标准的附录为规范

2、性附录。本标准于 2022 年 05 月 25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广东粤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粤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春伟、随晶晶、郑娇吉、李舜贤、王晓 Q/YWSK 0006S-2022 1 蛹虫草低聚肽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低聚肽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低聚肽粉、蛹虫草、大豆肽粉、牡蛎肽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山梨糖醇、赤藓糖醇、异麦芽酮糖醇、低聚果糖、结晶果糖、麦芽糖醇、姜黄、牛磺酸、三氯蔗糖、柠檬酸、DL-苹果酸,经混合、分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

3、蛹虫草低聚肽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

4、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测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

5、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 GB 14880 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标准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

6、L-苹果酸 GB 255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Q/YWSK 0006S-2022 2 GB/T 26762 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83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4486 异麦芽酮糖醇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国家卫计委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7、的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15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玉米低聚肽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0年第15号)”的规定。3.1.2 蛹虫草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3 大豆肽粉应符合GB/T 22492的规定。3.1.4 牡蛎肽粉应符合“国家卫计委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

8、的规定。3.1.5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的规定。3.1.6 山梨糖醇应符合GB 1886.187的规定。3.1.7 麦芽糖醇应符合GB 28307的规定。3.1.8 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QB/T 4486的规定。3.1.9 赤藓糖醇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3.1.10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11 结晶果糖应符合GB/T 26762的规定。3.1.12 姜黄应符合GB 1886.60的规定。3.1.13 牛磺酸应符合GB 14759的规定。3.1.14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3.

9、1.15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1.16 DL-苹果酸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3.1.17 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76的规定。3.1.18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浅黄色至棕黄色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臭 Q/YWSK 0006S-2022 3 性状 呈粉末状,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蛋白质含量a/%0.7 肽含量a/%1.0 铅/(mg/kg)0.9 脲酶活性b 阴性 水分/

10、%7.0 a:按照标签标示的冲调方法稀释后应符合规定。b:适用于以大豆或大豆制品为原料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3.4.1 产品微生物指标符合表 3 的规定。3.4.2 致病菌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非经商业无菌的产品微生物限量 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GB 14880及有关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净含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检验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11、5 2 103 5x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 霉菌/(CFU/g)50 酵母菌/(CFU/g)20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和GB/T 4789.21 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 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YWSK 0006S-2022 4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检验 按照

12、标签标示冲调方法制备50ml样品,倒入无色透明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状态及,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5.2.1 蛋白质 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肽含量 按GB/T 22492 附录B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脲酶 按 GB5413.3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照 GB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照 GB4789.3 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 按

13、照 GB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GB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Q/YWSK 0006S-2022 5 原辅料应经公司品控部门按物料内控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检测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蛋白质、脲酶、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3

14、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关键生产设备时。6.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每一包装为一件数,总件数 n3 时,每件取样;总件数为 n3,n300 时,取样数+1;总件数为 n300,取样数/2+1;取样量要大于检验量的 3 倍,1 倍量作检验分析用,另外 2 倍量密封保存作留样,以备仲裁分析用。6.6 判定规则 a)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品。b)如果在检验中,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

15、加倍抽样,重新进行检验,如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c)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 产品内外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 28050等有关标准及规定的要求。7.2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7.3 包装 7.3.1 复合袋符合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的规定,白卡纸盒应符合GB/T 22806的规定,可根据市场需要采用其他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级包装材料进行包装。7.3.2 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 运输包装

16、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的规定。7.4 运输 7.4.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2 运输过程应防止烈日暴晒、雨雪淋袭。7.4.3 产品装卸应轻装轻卸,严禁撞击、挤压、抛掷。7.5 贮存 7.5.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仓库应有防潮、防火、防霉、防鼠、防虫等措施,保持清洁。7.5.2 产品不得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仓库堆放产品时应与地面间距 10cm 以上的垫板垫起。产品与墙壁之间距离应有 30cm 以上。7.5.3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Q/YWSK 0006S-2022 6 7.5.4 在符合上述条件下,产品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所示。7.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照标签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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