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Q/XCSP五河县昕宸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CSP 0001S-2019鱼胶制品鱼胶制品2019-7-15发布2019-10-8 实施五河县昕宸五河县昕宸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520190037S备案日期:2019-10-05(有效期3年)2Q/XCSP 0001S-2019前前言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规定,若与其相抵触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有关安全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
2、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鱼胶制品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贯彻执行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l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指标比较了GB 101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
3、准由五河昕宸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柯。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 2019 年7 月首次发布。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有效期三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3Q/XCSP 0001S-2019鱼胶制品鱼胶制品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胶制品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鱼胶为原料,以纯净水、食用盐、冰糖为主要辅料,选择性添加红枣、蜂蜜、银耳、桂圆、干贝、燕麦、莲子、枸杞、牛奶、红豆、芒果、雪梨、燕窝、西米、小米、玫瑰花、血糯米、琼脂、乳化剂、抗氧化剂,
4、经相应工艺加工而成的鱼胶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大米GB 19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琼脂GB 27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
5、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
6、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1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9687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Q/XCSP 0001S-2019GB 9689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0144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测方法GB/T 117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小米GB/T
7、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672枸杞(枸杞子)GB 25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冰糖SB/T 10379速冻调制食品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令3 3.产品分类产品分类3.1 鱼胶炖品:以纯净水、干鱼胶为主要原料,以冰糖、食用盐、红枣、桂圆枸杞子为辅料,经预处理、浸泡、
8、调味、煮制、冷却、包装而成的鱼胶炖品。3.2 鱼胶冻:以干鱼胶为原料,以纯净水、增稠剂为辅料,经过浸泡、清洗、绞碎、煮制、沉淀、冷却、成型工序加工而成的鱼胶冻。4 4.要求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干鱼胶:应符合GB 10144的规定。4.1.2 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4.1.3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4.1.4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1.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7 蜂蜜: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表 1 1感
9、官要求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即食调制鱼胶鱼胶冻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粘稠液状透明或半透明状、底部鱼胶沉淀、呈凝胶状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5Q/XCSP 0001S-2019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表 2 2理化指标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即食调制鱼胶鱼胶冻蛋白质,(%)-5.0固形物含量,(%)10-总砷(以As计)/(mg/kg)0.1镉(以Cd计)/(mg/kg)0.1铅(Pb)/(mg/kg)1.0总汞(
10、以Hg计)/(mg/kg)0.5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表 3 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000大肠菌群/(MPN/100g)0.3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7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规定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Q/XCS
11、P 0001S-20196.1 感官要求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杂质,闻其气味。6.2 理化指标6.2.1 固形物含量 解冻后,采用20目筛子,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蛋白质按GB/T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镉按GB/T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样品分析及处理按照GB4789.1执行。6.3.1 菌落总数按GB4789.2执行。6.3.2 大肠菌群按GB478
12、9.3执行。6.3.3 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GB4789.4、GB4789.7、GB4789.10规定的方法执行。6.4 净含量测定 按照JJF 1070的规定方法执行7 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7.1.1 产品须经本公司质监部门按照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1.2 即食调制鱼胶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1.3 鱼胶冻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1.4 产品出厂检验以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每批随机抽取500克(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
13、,平均分成两份,一份供检验用,一份备查。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的检验抽样按照JJF1070的规定进行。7.2 型式检验7.2.1 产品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入生产时。b)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或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e)更换设备、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2.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kg(不少于8个最小包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7Q/XCSP 00
14、01S-2019平均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2.3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3 判定规则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检验中若出现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复检合格则判定该产品合格,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允许复检。8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8.1 标识8.1.1 销售包装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标明食用方法。8.1.2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公司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数量以及“怕雨”图示等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
15、1的规定。8.2 包装8.2.1 包装的防潮等级应不低于GB/T 5048规定的2级包装要求,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2.2 包装容器内的干燥剂、应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8.2.3 包装要牢固、密封、防潮、遮光、清洁,便于储存和运输。8.2.4 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无异味;运输时应防雨、防潮、防暴晒;装卸时轻装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公司应有专用仓库,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并具有防鼠防蝇防尘设施。9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储存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即食调制鱼胶保质期为12个月,鱼胶冻保质期为45天。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