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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FJK 0010 S-2022 特殊膳食用食品 枸杞氨基丁酸GABA.pdf

1、备案号:QB64/0331S-2022Q/ZFJK宁夏众方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标准Q/ZFJK 0010S2022特殊膳食用食品 枸杞氨基丁酸GABA2022-06-30发布2022-06-30实施宁夏众方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ZFJK0010S20221前言由于本公司生产的特殊膳食用食品枸杞氨基丁酸GABA目前尚无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了指导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在内容结构和编写规则方面按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卫生指标依据 GB

2、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9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确定。本标准在产品包装标识上依据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34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确定。本标准由宁夏众方生物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彦海、杨怀志。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FJK0010S20222特殊膳食用食品 枸杞氨基丁酸GABA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殊膳食用食品枸杞氨基丁酸GABA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及包装、运输、贮存等的基本要求。本

3、标准适用于以枸杞低温纯化全粉为主要原料;以-氨基丁酸(GABA)、L-谷氨酰胺、L-谷氨酸、d-核糖、维生素C为配料,经吸附混合、质构重组、压制成异形片、泡罩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特殊膳食用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886.1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d-核糖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4、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阪崎肠杆菌检验GB 29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

5、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99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3.1 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3.2 枸杞氨基丁酸GABA特殊膳食用食品为满足老年痴呆、记忆力下降、神经衰弱等退行性脑神经人群的生理

6、需要,以枸杞纯化粉为载体,以大脑神经营养物-氨基丁酸(GABA)、L-谷氨酰胺、L-谷氨酸为主要功能因子配制的脑神经辅助营养补充品。Q/ZFJK0010S202234 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项 目目要求要求色泽枸杞全粉的色泽,橙红色形态片形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裂缝,无明显变形组织形态坚实、不松散、剖面紧密、不粘连气味和滋味枸杞的滋味,味甜、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4.3 主要原料要求4.3.1 枸杞应符合 GB/T18

7、672 的规定要求。4.3.2 d-核糖应符合 GB 1886.141的规定。4.3.3-氨基丁酸应符合 QB/T4587 的规定4.3.4 L-谷氨酰胺应符合 QB/T5633.2 的规定4.3.5 L-谷氨酸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GB 29922附录B中可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氨基酸)4.3.6 维生素C应符合 GB14754的规定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项 目目指标指标检验方法检验方法水分,%5.0依据GB 5009.3(减压干燥法)D-核糖(含量)%10依据GB 1886.141氨基酸(含量)%25依据GB 5009.124Q/ZFJK0010S20

8、2244.5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mg/kg)0.15GB 5009.12总砷/(mg/kg)0.5GB 5009.114.6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21000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5210100GB 4789.3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100GB 4789.10平板计数法阪崎肠杆菌300/100g-GB 4789.404.7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4.7.1 食品添加

9、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要求。4.7.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 的规定要求。4.7.3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4 根据所使用人群的特殊营养需求,可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选择添加一种或几种氨基酸,所使用的氨基酸来源应符合附录B和(或)GB14880的规定。5 生产和加工过程卫生的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29923的规定要求。6 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检验方法: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色器皿中,检查色泽、形态、滋味、气味和杂质。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 GB 5009.3(减压干燥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10、6.3 污染物限量6.3.1 砷(以 As 计)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铅(以Pb计)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Q/ZFJK0010S202256.4 微生物限量6.4.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阪崎肠杆菌按GB 4789.2、GB 4789.3、GB 4789.4、GB 4789.10、GB 4789.4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检验合格并附检验报告书入库或出厂。7.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

11、品投产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原料、工艺及设备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机构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 组批以每次投料,同一种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7.4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袋(瓶)的待包装的产品。分成两份,一份作检验用,另一份留样备查。7.5 判定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8.1 标识包装标识要求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和GB 13432-2013的规定要求。8.2 包装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定量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要求。8.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要轻装轻放。8.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通风、避光的库房内,并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共同存放。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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