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ZFSY0001S2021卓 尼 泽 丰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标 准Q/ZFSY卓尼泽丰实业有限公司卓尼泽丰实业有限公司发布2021-01-25 发布2021-01-25 实施八宝茶Q/ZFSY0001S2021I目次前言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2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8 保质期 4Q/ZFSY0001S20211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由卓尼泽丰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顺英。本标准于2021年01月25日首次发布并实施。Q/ZF
2、SY0001S20211八宝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八宝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枸杞、葡萄干、红枣、桂圆干、芝麻、玫瑰花、杏干、坚果、干果、桂花、果干、菊花、红糖、冰糖为原料,经挑选、清洗、干燥、筛选去杂、配料(不少于八种原料)、包装制成的八宝调味茶。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3、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4456.2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GB/T 1867
4、2枸杞GB/T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11761芝麻NY/T 1506绿色食品 食用花卉DBS 62/00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苦水玫瑰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T 35885红糖GB/T 35883冰糖GH/T 1247调味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Q/ZFSY0001S202123.1 原料要求3.1.1 茶叶:应符合GB/T 14456.2的规定。3.1.2 枸杞:应符合GB/T
5、 18762 的规定。3.1.3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4 葡萄干、桂圆干、杏干、干果、果干:应符合GB/T 16325的要求。3.1.5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3.1.6 菊花、桂花:应符合NY/T 1506的规定。3.1.7 玫瑰花:应符合DBS 62/002的规定。3.1.8 坚果: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3.1.9 红糖:应符合GB/T 35885的规定。3.1.10 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
6、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随机取 5g-10g 样品加入适量沸水冲泡 5min 后,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和气味冲泡前后具有产品固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无异臭组织形态洁净、干燥、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和特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2GB 5009.3灰分,g/100g7.0GB 5009.4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1.8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
7、9.11注:注:农药最大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Q/ZFSY0001S202135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6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20袋,10袋用于检验,10袋用于留样。6.3 出厂检验6.3.1 产
8、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5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9、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产品营养标签符合GB 28050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 9683的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Q/ZFSY0001S20214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