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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JN 0001 S-2019 果酒.pdf

1、Q/ZLJN青 阳 县 陵 阳 镇 紫 陵 家 庭 农 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ZLJN 0001S-2019果酒2019-04-12 发布2019-05-05 实施青阳县陵阳镇紫陵家庭农场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1520190023S备案日期:2019-05-06(有效期3年)Q/ZLJN 0001S-20191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企业标

2、准备案办法、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暂行)、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参照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和GB/T 32783蓝莓酒、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由青阳县陵阳镇紫陵家庭农场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利妹。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12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ZLJN 0001S-20192果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酒的术语和定义

3、、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 3 定义食品的生产、检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实验方法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

5、和化妆品GB/T 27657树莓GB/T 27658蓝莓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572桑葚(桑果)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GB/T 32783蓝莓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3.1 果酒分类:产品按含糖量分为(干型、半干型、半甜型和甜型)3.2 果酒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ZLJN 0001S-20193以新鲜水果

6、(桑果、黑树莓、蓝莓、红叶李、青梅等(除葡萄酒外)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经破碎、添加适量食糖发酵、分离、过滤、杀菌、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果酒产品。4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 GB 1488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原辅材料要求4.2.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2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2.3 黑树莓:应符合 GB/T 2765

7、7 的规定;4.2.4 蓝莓:应符合 GB/T 27658 的规定;4.2.5 桑果:应符合 GB/T 29572 的规定;4.2.6 红叶李、青梅等其他新鲜水果(除葡萄外)以及其它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4.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外观具有本产品的正常色泽、酒液清亮、无明显沉淀物、悬浮物和浑浊现象(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少量软木渣);装瓶超过 6 个月的果酒允许有少量沉淀按 GB/T 15038 中规定执行香气具有原果实特有的

8、香气,陈酒还应具有浓郁的酒香,且与果香混为一体,无突出的酒精气味,无异味滋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醇厚纯净而无异味,甜而不腻,酒体协调典型性具有标识品种应有的特征和风味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ZLJN 0001S-201944.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中的规定检验。产品净含量以标签明示为准,散装计量称重。5食品添加剂本产品不适用添加剂。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12696 的规定

9、。7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1 出厂检验7.1.1 产品出厂需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7.1.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7.2 型式检验7.2.1 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酸(以乙酸计)/(g/L)4.0GB/T 15038总糖(以葡萄糖计)/(g/L)干型4.0GB/T 15038半干型4.1-12.0半甜型12.1-45.0甜型45.1酒精度a(20)/(%vol)5.0GB 5009.225挥发酸(以乙酸计)/(g/L)1.2GB/T 1503

10、8干浸出物/(g/L)12.0GB/T 15038铅(以 Pb 计)/(mg/kg)0.18GB 5009.1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1.0%vol。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0/25mL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mLGB 4789.10 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

11、育委员会Q/ZLJN 0001S-20195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时间超过半年,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7.3 组批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品种、规格的、一次性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7.4 抽样方法具有相同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超市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批次。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

12、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mL样品。平均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7.5 判定规则7.5.1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其他指标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可从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复验结果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7.5.2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检验机构依据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8.1 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GB 7718、GB 2757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标准。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配料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食用人群及每天食用限量等信息。8.2 包装产品包装及材料应符合GB 23350、GB/T 6543和GB 14881中相关规定。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3 运输产品运输应符合GB 14881中相关规定。8.4 贮存产品贮存应符合GB 14881中相关规定。8.5 保质期产品符合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不超过5年。8.6 产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_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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