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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MY 0001 S-2021 粥米.pdf

1、备案号:QB64/0247S-2021Q/ZLMY中 粮 米 业(宁 夏)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LMY 0001S2021代替 Q/ZLMY 0009S-2020粥米Porridge rice2021-05-28 发布2021-05-28 实施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发 布Q/ZLMY 0001S2021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起草单位:中粮米业(宁夏)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冯宗伟、谢天、王璐。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ZLMY 0001S20211粥米1范围

2、本标准规定了粥米的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藏。本标准适用于以稻谷为原料,经碾磨、筛理、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粥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0稻谷GB/T 1354大米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3、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492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4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6粮食、油料检验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497粮食、油料检验水分测定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谷物加工卫生规范GB/T 17109粮食销售包装GB/T 24535粮油检验稻谷粒型检验方法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4、号)3术语和定义GB/T 135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粥米Q/ZLMY 0001S20212以稻谷为原料,在加工大米过程中筛出的碎米,经精选加工制成的粥米。4要求4.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 GB 1350 的要求。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呈青白色气味具有相应品种固有的气味,无异味组织状态呈半透明颗粒状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5.5黄粒米/%0.2不完善粒/%1.0杂质/%0.254.4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及有关规定。4.5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和GB 2762 有关规定。表

5、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GB 5009.12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4.6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 及有关规定。Q/ZLMY 0001S2021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 执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3122 的规定。7试验方法7.1感官指标检验7.1.1色泽、气味:按 GB/T 5492 规定执行7.2理化指标检验7.2.1水分:按 GB/T 5497 第二法 规定执行。7.2.2黄粒米:按 GB/T 5496 规定执行。7.2.3不完善粒:按 GB/T

6、5494 规定执行。7.2.4杂质:按 GB/T 5494 规定执行。8检验规则8.1组批与抽样同一品种、同一批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定产品为一批次,每批次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随机抽取样品。8.2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本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黄粒米、不完善粒、杂质和净含量。8.3型式检验型式检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

7、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Q/ZLMY 0001S202148.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次产品为合格品。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复检不合格项目,以复检结果为准。9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标志按GB 7718、GB 28050 及有关规定执行。9.2包装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并应符合GB/T 17109 规定。9.3运输和贮存运输工具和贮存场所应清洁、干燥、无污染、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和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运、混贮。9.4保质期在规定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3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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