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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XJ 0070 S-2022 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pdf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WXJ Q/WXJ 0070 S-2022 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2022-6-1 发布 2022-7-1 实施 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7017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WXJ 0070 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格式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由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杜邦营养食品配料(北京

2、)有限公司生产。生产商-杜邦营养食品配料(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28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结梅、陈则华、刘伟德。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2-06-01。Q/WXJ 0070 S-2022 2 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乳酸菌(乳双歧杆菌B420、乳双歧杆菌HN019、嗜酸乳杆菌NCFM、副干酪乳杆菌Lpc-37、乳双歧杆菌Bi-07、鼠李糖乳杆菌HN001中的几种)为原料,选择性添加菊粉、聚葡萄糖、硅酸钙、

3、山药粉、山楂粉、橘皮(陈皮)粉,经烘干或不烘干、混合、包装工艺制成的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硅酸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

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

5、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6、疫总局(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Q/WXJ 0070 S-2022 3 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即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以乳酸菌(乳双歧杆菌B420、乳双歧杆菌HN019、嗜酸乳杆菌NCFM、副干酪乳杆菌Lpc-37、乳双歧杆菌Bi-07、鼠李糖乳杆菌HN001中的几种)为原料,选择性添加菊粉、聚葡萄糖、硅酸钙、山药粉、山楂粉、橘皮(陈皮)粉,经烘干或不烘干、混合、包装工艺制成即

7、食型益生菌粉(乳酸菌类)。3.2 乳酸菌 能使糖发酵、并产生大量乳酸的细菌的通称,不能液化明胶、也不产生吲哚、呈革兰氏阳性、无运动、无芽孢、触酶阴性反应、硝酸还原酶阴性反应和细胞色素氧化酶阴性反应的细菌。注:本标准中所涉及的乳酸菌应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含增补)和相关公告的规定,主要包括乳杆菌属(Lactobacillus)、双歧杆菌属(Bifidobacterium)、链球菌属(Streptococcus)等。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5 号)的规定。4.1.2 聚葡萄

8、糖:应符合 GB 25541 的规定。4.1.3 乳双歧杆菌 B420、乳双歧杆菌 HN019、嗜酸乳杆菌 NCFM、副干酪乳杆菌 Lpc-37、乳双歧杆菌Bi-07、鼠李糖乳杆菌 HN001 等乳酸菌:应符合 QB/T 4575 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的规定。4.1.4 山药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5 山楂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另展青霉素50(g/kg)。4.1.6 橘皮(陈皮)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7 硅酸钙:应符合 GB 1886.90 的规定。4.1.8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

9、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疏松粉末状,无结块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WXJ 0070 S-2022 4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7.0 铅(以Pb计)/(mg/kg)0.9 展青霉素/(g/kg)*50*仅限于以山楂粉为原料制成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n c m M 霉菌/(CFU/g)50 大肠菌群/(C

10、FU/g)5 2 10 100 沙门氏菌/(/25g)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1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采集的样品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其他指标 乳酸菌总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标 乳酸菌总数/(CFU/g)1.0106 4.6 食品添加剂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见表5。表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品种 最大使用量 硅酸钙 按生产需要适

11、量使用 4.7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Q/WXJ 0070 S-2022 5 6.1 感官要求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或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嗅其气味,辨其滋味,检查有无异物。6.2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4 乳酸菌总数 按GB 4789.35规定的方法测定。6.5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6

12、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7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8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第二法进行测定。6.9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6.10 净含量要求 符合JJF 1070规定的要求。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按原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出厂前须逐批次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合格报告。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乳酸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要求。7.3 型式检验 7.3.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

13、一次,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前;b)正常生产后,原料供应商、设备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Q/WXJ 0070 S-2022 6 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 4.2、4.3、4.4、4.5 项目。7.4 组批 以同一生产线、同一混合罐包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产品质量追溯检验要求的量进行检验,剩余样品留存备查。7.6 判定规则 7.6.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7.6.1.1 出厂检验

14、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6.1.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7.6.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7.6.2.2 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不超过 3 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7.6.2.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

15、签、标志 最小销售包装的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采用食品用铝箔复合膜包装,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允许发展不同的包装规格。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卫生,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或影响产品品质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暴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常温、不受阳光直射、雨淋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产品应离地10cm以上,离墙30cm以上。成品入库必须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依次出库。8.5 保质期 在符合

16、上述的运输和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Q/WXJ 0070 S-2022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原料质量标准 A.1 山药粉 以山药为原料,经清洗、切丁、漂烫、烘干、粉碎、包装等主要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山药粉,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 A.1 山药粉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乳白色或浅黄色,无其他杂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山药粉的正常气味和滋味,无其他异味 性状 呈粉末状,无结块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水分/(g/100g)8.0 灰分/(g/100g)5.0 铅(以Pb计)/(mg/kg)1.0 总砷*(以As计)/(mg/kg)0.5 镉*(以 Cd 计)/(mg/kg)0.1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敌敌畏/(mg/kg)0.2 甲胺磷/(mg/kg)0.05 杀螟硫磷/(mg/kg)0.5 颗粒度 80 目 90%通过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大肠菌群/(MPN/g)3 菌落总数/(CFU/g)1000 霉菌/(CFU/g)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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