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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 0013 S-2019 复合调味料.pdf

1、Q/XH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H 0013 S2019代替 Q/XH 0013 S2016复合调味料2019-04-01 发布2019-04-30 实施东莞市馨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19029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24日Q/XH 0013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是对 Q/XH 0013 S-2016复合调味料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 Q/XH 0013 S-2016同时废止。本标准与原 Q/XH 0013 S-2016 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产

2、品配方增加麦芽糊精。本标准由东莞市馨华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志锡。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XH 0013 S-2013、Q/XH 0013 S-2016。Q/XH 0013 S20191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以食用盐、白砂糖、食用淀粉、香辛料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谷氨酸钠、碳酸氢钠、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食品用香精、麦芽糊精中的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生肉腌制的非即食复合调味料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

3、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4、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55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钠GB 255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Q/XH 0013 S20192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2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3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4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

6、1.5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要求。3.1.6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3.1.7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要求。3.1.8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的要求。3.1.9焦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57 的要求。3.1.10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1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及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风味,无霉味,无异味性状松散的粉状或颗粒状,无结团、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

7、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22食用盐,%45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93.4食品添加剂要求Q/XH 0013 S20193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样品适量置于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用肉眼、嗅觉检验。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进行测定。5.2.2食用盐按GB 5009.44进行测定。5.2.3总砷按GB 5009.11进行测定。5.2.4铅按GB 50

8、09.12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用盐。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

9、。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Q/XH 0013 S201946.3.1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 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

10、。6.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用途范围。7.1.2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聚丙烯(膜)袋或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包装,聚丙烯(膜)袋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铝箔复合(膜)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4.2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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