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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SP 0001 S-2022 羊肉(骨)膏(糕).pdf

1、Q/YJSP 0001S-2022 Q/YJSP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JSP 0001S-2022 羊肉(骨)膏(糕)2022-05-19 发布 2022-06-18 实施 广东羊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羊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8010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6月2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JSP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羊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朝瑾。本标准于 2022 年 05 月 1

2、9 日首次发布。Q/YJSP 0001S-2022 2 羊肉(骨)膏(糕)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肉(骨)膏(糕)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三章规定的羊肉(骨)膏(糕)。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

3、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

4、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GB/

5、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Q/YJSP 0001S-2022 3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T 1513 绿色食品 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SB/T 10092 山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

6、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原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3 产品分类 3.1 羊肉膏(糕)以羊肉、红糖片、山药、桂圆、枸杞子、茯苓、蜂蜜、黄酒、玉竹、人参(人工种植)、芡实、大枣、黑芝麻、黄精、葛根、决明子、肉豆蔻、莲子、覆盆子、山楂、砂仁、益智仁、罗汉果、橘皮(陈皮)、水为原料,经原料检验、预处理、蒸煮或熬制、过滤浓缩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羊肉膏(糕)。3.2 羊骨膏(糕)以羊骨、红糖片、山药、桂圆、枸杞子、茯苓、蜂蜜、黄酒、玉竹、人参(人工种植)、芡实、大枣、黑芝麻、黄精、葛根、决明子、肉豆蔻

7、、莲子、覆盆子、山楂、砂仁、益智仁、罗汉果、橘皮(陈皮)、水为原料,经原料检验、预处理、蒸煮或熬制、过滤浓缩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羊骨膏(糕)。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羊肉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1.2 黑芝麻 应符合GB/T 11761、GB 19300的规定。4.1.3 莲子 应符合GB 19300的规定。4.1.4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4.1.5 红糖片 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4.1.6 黄酒 应符合GB/T 13662、GB 2758的规定。4.1.7 山楂 应符合SB/T 10092的规定。4.1.8 生产用水 Q/YJSP 0001

8、S-2022 4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9 桂圆、大枣、山药、玉竹、决明子、肉豆蔻、芡实、罗汉果、枸杞子、砂仁、益智仁、茯苓、叠椹、黄精、葛根、覆盆子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的规定。4.1.10 羊骨 应符合NY/T 1513、GB 2707的规定。4.1.11 橘皮(陈皮)应无污染、无霉变。4.1.12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4.1.13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棕褐色或黑褐色。滋味及

9、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混合气味和滋味,味甜,无异味。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组织形态。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羟脯氨酸/(%)0.5 水分/(g/100g)44.0 总糖(以还原糖计)/(g/100g)42.0 铅(以 Pb 计)/(mg/kg)0.4 镉(以 Cd 计)/(mg/kg)0.1 铬(以 Cr 计)/(mg/kg)1.0 总砷(以 As 计)/(mg/kg)0.5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

10、,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Q/YJSP 0001S-2022 5 沙门氏菌,/25g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g 5 0 0-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1、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检验 用目测、鼻闻、口尝等方法观其形态、色、杂质,闻其味,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指标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羟脯氨酸 按GB/T 9695.23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总糖 按GB 5009.7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2.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2.6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检验。6.2.7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6.2.8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12、。6.3 微生物指标检验 Q/YJSP 0001S-2022 6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按GB 4789.30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购进必须经本厂检测部按相应标准检验合格才能入库。7.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

13、、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7.3 抽样 批量在 150 箱以下,随机抽取 2 箱,每箱取样 2 盒,取其中 2 盒用于检验,其余留样备查。7.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检验室检验合格才能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所有指标及标签。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和供应商,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三个月,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更换生产设备时;e)新产品投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6

14、判定规则 Q/YJSP 0001S-2022 7 7.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6.2 检验项目中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验;如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标签还应依据原卫生部公告的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T 21302 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和保质期 8.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产品贮存应离墙10cm,离地1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产品保质期不超过36个月,具体以产品标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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