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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CNJ 0001 S-2021 枣蒸馏酒.pdf

1、 2021 年 6 月 2 日发布 2021 年 6 月 2 实施 Q/TCNJ 石 家 庄 市 天 臣 酿 酒 厂 企 业 标 准 Q/TCNJ 0001S-2021 枣蒸馏酒 石家庄市天臣酿酒厂石家庄市天臣酿酒厂 发布发布 15.01 备 案 号:130662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7月27日 有效日期:2026年07月26日 Q/TCNJ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

2、馏酒及其配制酒,参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11856白兰地。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石家庄市天臣酿酒厂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石家庄市天臣酿酒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诗梦。本标准于2021年6月2日由石家庄市天臣酿酒厂负责人武玉坤武玉坤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1年6月2日首次发布。Q/TCNJ 0001S-2021 1 枣蒸馏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枣蒸馏酒的技术要求、食品加工助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红枣为原料,经破碎、拌料(加入稻壳或米糠和少量水)、蒸制、摊凉、

3、加发酵剂酒曲、少量复配酶制剂即糖化酶(蛋白酶、淀粉、-淀粉酶)、酒用酵母、水,调配而成、拌匀、入池发酵、蒸馏、陈酿、贮存、勾兑、灌装而成的具有枣香味的蒸馏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4、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

5、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Q/TCNJ 0001S-2021 2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干制红枣应符合 GB/T 5835、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稻壳或米糠应干净、无霉变、无污染,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3.1.4 食用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GB 31639 的规定。3.1.5 酒曲呈微黄

6、色,断面菌丝分布均匀,香气浓郁,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3.1.6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和外观 微黄或无色,澄清透明,无沉淀,无悬浮物 GB/T 10345 香气 具有较纯正、浓郁的枣香及酒香气味,无异味 口味 较绵甜爽净、香味协调、余味较长 风格 具有枣蒸馏酒的典型风格 3.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vol)2568 GB 5009.225 总酸(以醋酸计)/(g/L)0.2 GB/T 10345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 甲醇/(g/L)2.00 GB 50

7、09.266 氰化物(以 HCN 计(mg/L)8.0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L)0.4 GB 5009.12 注:甲醇、氰化物指标按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超过 1.0%vol。3.3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按 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食品加工助剂 4.1 食品加工助剂质量 复配酶制剂即糖化酶应符合GB 1886.174的规定。4.2 食品加工助剂使用量 Q/TCNJ 0001S-2021 3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

8、95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日期蒸馏的酒勾兑而成的同一规格的酒为一批次产品。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6.2.1 按表 3 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表 3 抽样表 批量(箱)样本大小 甁数(n)1500 375mL/瓶 8 500mL/瓶 6 1500 375mL/瓶 12 500mL/瓶 8 6.2.2 抽样方法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同表3)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进行检验,另一半留做复核仲裁用。6.3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由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

9、可出厂。6.3.2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及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Q/TCNJ 0001S-2021 4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项目若有一项不合格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一项不合

10、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与判定。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7.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箱或木箱,箱内有防震、防撞得间隔材料。7.3 贮存 7.3.1 瓶装酒应在阴凉干燥处常温下贮存。7.3.2 贮存仓库要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防潮湿、不得露天堆放。7.3.3 贮存仓库要定期检查,不得和具有腐蚀、有毒、有害、有辐射、易燃、易爆等物品堆放在一起,纸箱垒高不超过六层。7.4 运输 7.4.1 瓶装酒在常温下运输。7.4.2 运输过程中要防止日晒、雨淋、高温、受潮和人为破坏。7.4.3 运输过程中,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7.4.4 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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