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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JYY 0017 S-2021 葛根枳椇子植物饮料.pdf

1、 江 阴 天 江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TJYY 0017S-2021 葛根枳椇子植物饮料 2021-07-05 发布 2021-09-29 实施 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发 布 Q/TJYY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3 4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9-2 8Q/TJYY 0017S-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等有关规定。本文件中铅(以 Pb 计)0.2 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关于“饮料类”铅(以 Pb 计)0.3 mg/L 的规定。本文件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文件由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产品由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江苏一家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龚海燕、吴名草、沈振宇。本文件于 2021 年 6 月首次发布。J S Q BJ S Q BQ/TJYY 0017S-2021 1 葛根枳椇

3、子植物饮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葛根枳椇子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水、芒果果汁粉、低聚果糖、葛根粉、玉米低聚肽粉、枳椇子粉、姜黄、乳酸链球菌素、叶黄素为原料,经投料、溶解、灌装、灭菌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葛根枳椇子植物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

4、86.2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一部分:按接收质量(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

5、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64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叶黄素 GB 28050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1326 植物饮料 J S Q BQ/TJYY 0017S-2021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3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5号)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芒果果汁粉、葛根粉、枳椇子粉应符合 GB/T 2960

7、2 的规定。3.1.2 玉米低聚肽粉应符合原卫生部关于批准蔗糖聚酯、玉米低聚肽粉、磷脂酰丝氨酸等 3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15 号)。3.1.3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3.1.4 乳酸链球菌素应符合 GB 1886.231 的规定。3.1.5 姜黄应符合 GB 1886.60 的规定。3.1.6 叶黄素应符合 GB 26405 的规定。3.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检测方法 产品的感官指标与检测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指标与检测方法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取

8、约 50 m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固有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性状 无明显分层,状态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或弱凝胶 杂质 无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与检测方法 产品的理化指标与检测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与检测方法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固形物(折光计法)/(g/L)0.5 GB/T 12143 铅(以 Pb 计)/(mg/L)0.2 GB 5009.268 葛根素/%0.08 附录 A 3.4 微生物指标与检测方法 产品的微生物与检测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要求。J S Q

9、BQ/TJYY 0017S-2021 3 表 3 微生物限量与检测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测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 mL)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 1 100 1000 GB 4789.10 第二法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

10、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规则应按照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由生产厂按本

11、文件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单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理化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 型式检验 4.3.1 一般情况下,每半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b)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工艺调整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技术要求中 3.23.6 规定的全部项目。J S Q BQ/TJYY 0017S-2021 4 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

12、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 g,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 kg,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4.5.1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判定整批产品合格。若有 3 项以上(含 3 项)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4.5.2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检验结果中有不超过 2 项(含 2 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 1 项不符合本文件

13、要求,则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若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定整批产品合格。4.5.3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有任 1 项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应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且不应进行复检。5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5.1.3 添加玉米低聚肽粉的产品应按卫生部公告 2010 年第 15 号要求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封口严密、无泄漏,包装牢固。5.3

14、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同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掷、重压和挤压。5.4 贮存 5.4.1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密封、贮存于成品库,且置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晒,避免重压。5.4.2 成品库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它易腐、易燃品;应有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应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5.4.3 成品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码放时应与地面、墙壁有一定距离,方便通风;应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6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贮运条件下,产品的

15、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Q/TJYY 0017S-2021 5 附 录 A(规范性)葛根素含量的测定 A.1 试剂 A.1.1 甲醇(CH3OH):色谱级。A.1.2 无水乙醇(CH3COOH):分析纯。A.1.3 水(H2O):为实验室一级用水,电导率(25)为 0.01 mS/m。A.1.4 葛根素标准品:纯度95%A.2 仪器和设备 A.2.1 高效液相色谱仪:附紫外检测器。A.2.2 超声波清洗器。A.2.3 离心机:4000 r/min。A.2.4 分析天平:感量为 0.01 mg、0.1 mg、0.01 g A.3 液相色谱参考条件 A.3.1 色谱柱:C18,250

16、mm4.6 mm,5 m。A.3.2 流动相:甲醇:水=25:75。A.3.3 流速:1.0 mL/min。A.3.4 检测波长:250 nm。A.3.5 进样体积:10 L。A.4 分析步骤 A.4.1 标准溶液的制备 取葛根素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 30%乙醇制成每 1 mL 含 80 g 的溶液,摇匀,即得。A.4.2 样品溶液的制备 本品约 1.0 g,精密称定,置 25 mL 容量瓶中,逐滴加入 30%乙醇近刻度线,边加边振荡,密塞,超声处理(功率 250 W,频率 40 kHz)30 min,取出,放冷,用 30%乙醇定容至刻度线,摇匀,4000 rpm离心 10 min,滤过,取续滤液,即得。A.4.3 测定 在 A.3 参考色谱条件下,分别对标准溶液和试样液进行色谱分析,记录色谱图。葛根素的出峰时间根据标准品的出峰时间定性。重复实验两次,得到平均峰面积值。A.4.4 结果计算 试样中葛根素含量公式(A.1)进行计%10010001000mAVACX12 .(A.1)式中:X 样品中葛根素的含量,单位为百分之(%)C 葛根素标准品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g/m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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