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427S-2019 Q/SFZY 宁夏圣峰百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FZY 0002S2019 枣夹核桃仁 201910-09 发布 2019 10-09 实施 宁夏圣峰百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发 布 Q/SFZY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圣峰百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圣峰百年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起
2、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小林 马晓峰。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SFZY 0002S2019 1 枣夹核桃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枣夹核桃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大红枣、核桃仁为原料,经拣选、去除枣核、包夹核桃仁等工艺制成的枣夹核桃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
3、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干制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标准要求。3.1.2 核桃仁应符合GB 19300
4、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组织形态 果形良好,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果实大小均匀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核桃仁不应有酸败等异味 色 泽 具有红枣与核桃仁各有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Q/SFZY 0002S2019 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25.0 核桃仁含量/(g/100g)18.0 酸价a(以脂肪计)(KOH)/(mg/g)3 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0.5 黄曲霉毒素 B1a/(g/kg)5 铅(以 P
5、b 计)/mg/kg 0.5 a 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仅限于核桃仁部分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核桃仁含量:取样品 10 粒,称取其总重量,然后将红枣与核桃仁分开,称量核桃仁总重量,最后用核桃仁的总重量除以样品总重量,即为核桃仁含量。6.3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酸价、过氧化值按 GB
6、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6.5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6.6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7 微生物指标按 GB 1930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少于 16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核桃仁含量、大肠菌群。7.4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Q/SFZY 0002S2019 3
7、 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大差异时;e)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8.2.2 外包装为纸箱包装,每箱总重量不得低于总净重。8.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使用食品专用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8.4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