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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HSH 0010 S-2022 特香型风味调味酱.pdf

1、备案号:QB64/0190S-2022Q/NHSH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NHSH 0010S2022特香型风味调味酱2022-04-29 发布2022-04-29 实施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NHSH0010S2022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考 GB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编写。本标准由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鹏田小芳 邱双莉。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HSH0010S2022特香型风味调味酱1.

2、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香型风味调味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食用牛油、辣椒、豆瓣酱、香菇、牛肉、鸡肉、豆豉、食用菌中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辅以泡椒(酱腌菜)、泡姜(酱腌菜)、泡酸菜(酱腌菜)、食用鸡油、鸡精调味料、味精、白砂糖、单晶体冰糖、食用盐、生姜、大蒜、大葱、洋葱、花椒、胡椒、酿造酱油、黄豆酱、食用淀粉、芝麻、枸杞、红枣、复合香辛料(八角、砂仁、肉蔻、白蔻、良姜、香叶、丁香、草果、小茴香、甘草、山奈、白芷)、食用香精香料、鸡粉调味料、牛肉粉调味料、鸡肉精膏、牛肉精膏、牛肉酶解物中

3、的一种或多种,添加 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山梨酸钾、双乙酸钠、乙基麦芽酚、辣椒红中的一种或多种,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辅料,经预处理、炒制、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不同风味调味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T 1535大豆油GB/T 1536菜籽油GB 1886.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171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Q/NHSH0010S2022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B/T 7652八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T 11761芝麻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GB/T 18672枸杞GB/T 19618甘草GB/T 20560地理标志产

6、品 郫县豆瓣GB/T 22300丁香GB/T 24399黄豆酱GB 25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T 30383生姜GB/T 30391花椒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NY/T 455胡椒NY/T 1071洋葱NY/T 1791大蒜等级规格NY/T 1835大葱等级规格SB/T 10371鸡精调味料SB/T 1

7、0415鸡粉调味料SB/T 10513牛肉粉调味料GB/T 35883冰糖T/GZSX 014豆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3.1.2.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的规定。3.1.3.菜籽油应符合GB/T 1536的规定。Q/NHSH0010S20223.1.4.辣椒红应符合GB 1886.34的规定。3.1.5.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1.6.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GB 1886.171的规定。3.1.7.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 1886.

8、208的规定。3.1.8.豆制品应符合GB 2712的规定。3.1.9.泡椒、泡姜、泡酸菜应符合GB 2714的规定。3.1.10.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11.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12.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13.干制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3.1.14.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3.1.15.八角应符合GB/T 7652的规定。3.1.16.食用牛油、食用鸡油应符合GB 10146的规定。3.1.17.芝麻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3.1.18.其它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

9、19.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3.1.20.枸杞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3.1.21.甘草应符合GB/T 19618的规定。3.1.22.豆瓣酱应符合GB/T 20560的规定。3.1.23.丁香应符合GB/T 22300的规定。3.1.24.黄豆酱应符合GB/T 24399的规定。3.1.25.辣椒(整的或粉状)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1.26.生姜应符合GB/T 30383的规定。3.1.27.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3.1.28.鸡肉精膏、牛肉精膏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3.1.29.食用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规定。3.

10、1.30.胡椒应符合NY/T 455的规定。3.1.31.洋葱应符合NY/T 1071的规定。3.1.32.大蒜应符合NY/T 1791的规定。3.1.33.大葱应符合NY/T 1835的规定。3.1.34.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 10371的规定。3.1.35.鸡粉调味料应符合SB/T 10415的规定。3.1.36.牛肉粉调味料应符合SB/T 10513的规定。Q/NHSH0010S20223.1.37.冰糖应符合GB/T 35883的规定。3.1.38.豆豉应符合T/GZSX 014的规定。3.1.39.其它原辅料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3.2.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

11、指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液态产品)或洁净的白色瓷盘(半固态或固态产品)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与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形态具有本品固有的形态杂质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60GB 5009.3氯化物(以氯计)/%20.0GB 5009.44酸价/(mg/g)6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4GB 5009.227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

12、/kg)1.0GB 5009.12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10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g(ml)30GB 4789.3 第二法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Q/NHSH0010S2022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相同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500g1000g,均分为二份,一份

13、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6.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结果判定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

14、存、保质期7.1.标志7.1.1.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7.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7.2.2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7.3.运输Q/NHSH0010S20227.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一起运输。7.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7.4.贮存7.4.1.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共同存放。7.4.2.产品堆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墙壁 20cm 以上。7.5.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及包装完整的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常温下保质期不低于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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