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s Q/NNSG 南宁尚冠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NSG 0003S-2021 代替Q/NNSG 0003S-2018 胶原蛋白制品(非即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451207 S-202习 有效期至沁工全,2021一”2一20发布?2022一0“一07实施 南宁尚冠食霏J有限公司 发 布 Q/NNSG 0003S-2021 前 古口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订。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宁尚冠
2、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同时适用于广西胶傲尚品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梧州市西江四路39号)。本文件起草人:周亚仙、吕志清、杨家梅、林诗雅。本文件代替Q/NNSG 0003S-2O18。本文件与原文件相比,其主要差别是:一一按GB/T 1.1-2020的规定,对文件的格式进行了修订;一一对氯化钠和铬指标进行了修订;一一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于2021年12月20日发布,2022年1月7日实施。草。I Q/NNSG 0003S-.2021 胶原蛋白制品(非即食)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胶原蛋白制品(非即食)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
3、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食用胶原蛋白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食用盐、味精等辅料,经辅料溶解、腌制、烘干杀菌、修整、成型,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可作为火锅、各种汤锅、简易蔬菜汤或营养汤等的食材的非即食胶原蛋白制品(又名牛胶原蛋白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工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I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
5、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3 术语和定义 3.1 胶原蛋白团 1 Q/NNSG O003S-2O21 以牛皮真皮层(牛二层皮)为原料,辅以食品加工助剂盐酸、氯化钙、柠檬酸、乳酸和增稠剂微晶纤维素,经化学处理和机械物理加工等工艺制成的胶原蛋白胶团。2 食用胶原蛋白 以牛的皮、骨或其他组织为原料:经酶解法(蛋白酶制剂)或酸解法(盐酸、氧化钙)等工艺加工生产的食用胶原蛋白;或以胶原蛋白胶团为原料:辅以微晶纤维素,经混合、干燥、加热定型等工艺制成的食用胶原蛋白。4”原辅料要求 4.
6、1.1 食用胶原蛋白 应符合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其生产企业应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2 白砂糖 应符合GB/T 317的规定。4.1.3 食用盐 应符合GB 2721和GB/I 5461的规定。4.1.4 味精 应符合GB 2720和GB/I 8967的规定。4.1.5 其他辅料 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j6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规定。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4,原辅料要求?卜 或1.1 食用胶原蛋白?谁 应符合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其生产企业应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4.1.2 白砂糖 表”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色 泽 淡黄、棕黄或橙黄色,色泽
7、基本一致 组织形态 不规则片状或条转,允许有部分碎片 气 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哈喇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杂质 4:3 理化指标 4 要求?,2.入福本认丁兜 Q/NNSG 0003S-2021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水分(g/lOOg)蕊 23.0 蛋白质(g/100g)28.0 氯化钠(g/lOOg)簇 7.0 铅(Pb)/(mg/kg)毛 0.5 总砷(As)/(mg/kg)蕊 0.4 其他污染物限量 符合GB 2762的规定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
8、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 7.1 感官要求 量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按食用方法熟化后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指标 7.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氯化钠 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Q/NNSG 0003S-2021 7.2.6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
9、2.7 兽药残留 按GB 31650规定的方法测定。7.3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以同一批次,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班次,在同一生产线上加工的同品种的产品为检验 批。8.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抽样基数不应少于200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5kg);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0.2kg),样品分成2分,一份检验,一份备查。8.3 出厂检验 8.3.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8.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84 型式检验 8.4.1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二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
10、品试制鉴定;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8.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文件中4.2.4.3的5规定的项目。85 判定原则 8.5.1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8.5.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可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9,标签、标志 4 Q/NNSG 0003S-202
11、1?.1.1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1.2 外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 921 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规定的要求。922 产品外包装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纸箱包装,包装应牢固,适应运输、贮存的需求。9.2.3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丫J 卫之牛月u个目只”于?、93,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污染,运输过程须有防尘、防晒、防潮的措施,不应戮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3.2 装卸产品时不应丢甩,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9.3.3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阴凉、干燥、通风处,周围环境中无毒、无害、无异味污染、有防潮、防 尘、防鼠、防蝇虫设施的室内。9.3.4 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墙面或地面,离地面、墙面间的距离应大于10cm,堆码高度以提取方便为宜。9.4 保质期 在符合文件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产品包装完好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以产品标签明示为准。9.2.1 9.2.2 9.2.3 9.3 运输和贮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