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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KH 0012 S-2022 参胶原蛋白肽饮品.pdf

1、 江 苏 康 衡 医 疗 器 械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KH 0012S-2022 参胶原蛋白肽饮品 2022-03-10 发布 2022-04-13 实施 江苏康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 布 Q/JSKH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7 3 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4-1 2 Q/JSKH0012S-2022 I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

2、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2mg/L,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中的铅(以 Pb 计)0.3mg/L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康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管国利。本标准于 2022 年 03 月发布。J S Q B Q/JSKH0012S-2022 1

3、 参参胶原蛋白胶原蛋白肽饮品肽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参胶原蛋白肽饮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人参(人工种植)、深海鱼胶原蛋白肽为原料,经配料、混合、熬煮、冷却、静置、过滤、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而成的参胶原蛋白肽饮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

5、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JJ

6、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 S Q B Q/JSKH0012S-2022 2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深海鱼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3.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以及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7、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试样,置于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状态均匀、允许有少量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10.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L 0.2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8、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J S Q B Q/JSKH0012S-2022 3 表 3 续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 GB 4789.4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注1: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

9、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允差 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方法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

10、、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即抽取,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3.6 以外的第 3 章全部要求。J S Q B Q/JSKH0012S-2022 4 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11、。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L(不少于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型式检验样本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L(不少于 24 个最小包装单位),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 样品经检验,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志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 的规定,并在醒目位置标示“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每天最大食用量”,并标注冲调方法。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有关规定的材料。其它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和相应规定的要求。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装,运输过程中应防日晒雨淋。5.4 贮存 产品贮存库应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卫生;产品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贮存库应有防湿、防蛀设施。6 保质期 在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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