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乳矿物盐凝胶糖果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JMZY Q/JMZY 0083S-2021 2021-11-25 发布 2021-12-25 实施 健码制药(广东)有限公司健码制药(广东)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073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1月2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JMZY 0083S-2021 前 言 本标准主要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健码制药(广东)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健码制药(广东)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国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
2、/JMZY 0083S-2021 1 乳矿物盐凝胶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矿物盐凝胶糖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乳矿物盐、亚麻籽油、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磷脂、海藻糖、食品用香精、甜菊糖苷、明胶、甘油、纯净水、初乳碱性蛋白、赤鲜糖醇为主要原料,经粉碎或不粉碎、外皮调配、陷心调配、成型、干燥、拣选、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乳矿物盐凝胶糖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3、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T 5296.1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1部分:总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5 亚麻籽油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
5、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17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T 23529 海藻糖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JMZY 0083S-2021 2 GB 28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
6、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021 糖果 凝胶糖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8号 关于批准茶叶籽油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乳矿物盐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8号的规定。3.1.2 亚麻籽油 应符合GB/T 8235 的规定。3.1.3 单,双甘油脂肪酸酯 应符合GB 1886.65 的规定。3.1.4 磷脂 应符合GB 28401 的规定。3.1.5 海藻糖 应符合GB/T 2352
7、9 的规定。3.1.6 食品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 的规定。3.1.7 甜菊糖苷 应符合GB 8270 的规定。3.1.8 明胶 应符合GB 6783 的规定。3.1.9 甘油 应符合GB 29950 的规定。3.1.10 纯净水 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1.11 初乳碱性蛋白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2号的规定。3.1.12 赤藓糖醇 应符合GB 26404 的规定。3.1.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糖体呈透明状淡黄色,馅心呈乳黄色 形态 块形完整,大小基本一
8、致,无明显变形,无黏连 组织 有弹性和咀嚼性;无陷心外漏 Q/JMZY 0083S-2021 3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铅(以 Pb 计),mg/kg 0.5 总砷,mg/kg 0.5 干燥失重,g/100g 18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 5 钙(以 Ca 计),g/100g 6.5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9000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9、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GB 17403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17399 中感官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检测。5.2 理化指标 5.2.1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砷 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干燥失重 按S
10、B/T 10021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还原糖 按GB 5009.7 规定的方法测定。Q/JMZY 0083S-2021 4 5.2.5 钙 按GB 5009.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型
11、式检验 6.2.1 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单位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还原糖。6.2.3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4.2-4.4、4.6的项目。6.2.4 正常生产是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六个月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 组批、抽样 6.3.1 批是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
12、够确保产品均质的食品,采用随机抽样,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00g 样品,混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检验,一部分留存备查。6.4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
13、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结果作最终判定的依据。7 标签、标志 7.1 产品标签并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7.2 产品标签应根据国家新资源食品公告的有关规定标识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的提示信息。7.3 说明书应符合GB/T 5296.1的规定。8 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Q/JMZY 0083S-2021 5 8.1 包装 8.1.1 内包装 内包装采用符合GB 4806.7要求的塑料瓶或塑料制品;或采用符合GB 4806.9要求的金属制品;或采用符合GB 4806.5要求的玻璃制品;或采用符合GB/T 21302要求的复合膜、袋;或发展其他包装形式但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8.1.2 外包装 采用瓦楞纸箱,并符合GB/T 6543的要求,其标识应符合GB/T 191中规定。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必须遮盖,防止日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必须轻装轻卸,避免强烈震动、挤压。不得与有腐蚀性、易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混运。8.3 贮存 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露天存放,离地距离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不得与有腐蚀性、易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混贮。8.4 保质期 包装完整、未经开封并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下,本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