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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TSW 0021 S-2022 鸡软骨提取物.pdf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企 业 标 准 Q/HTSW Q/HTSW 0021S-2022 鸡软骨提取物 2022-03-15 发布 2022-04-15 实施 广东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2008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5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TSW 002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华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谋明、苏国万、朱启源、赵翊君。本标准于 2022 年 03 月 15 日首次发布,于 202

2、2 年 04 月 15 日实施。Q/HTSW 0021S-2022 1 鸡软骨提取物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软骨提取物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的鸡软骨提取物,为以鸡软骨为原料,经前处理、提取、酶解、灭活、离心、过滤、浓缩、灭菌、喷雾干燥、收粉、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6000 的粉末或颗粒,用于食品配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

4、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5、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NY/T 1513 绿色食品 畜禽可食用副产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及定义 Q/HTSW 0021S-2022 2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以鸡软骨为原料,经前处理、提取、酶解、灭活、离心、过滤、浓缩

6、、灭菌、喷雾干燥、收粉、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6000 的鸡软骨提取物。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鸡软骨:应符合 GB 2707、GB 31650 规定的要求。4.1.2 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GB/T 23527 的规定。4.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白色或淡黄色 性状 粉末或颗粒,无结块 滋味和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7、标 水分,%7.0 灰分,%10.0 粗脂肪,%2.0 蛋白质(以干基计),%50.0 肽含量(以干基计),%35.0 羟脯氨酸,%4.0 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6000 的肽所占比例(%)80.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4 镉(以 Cd 计),mg/kg 0.1 总汞(以 Hg 计),mg/kg 0.05 铬(以 Cr 计),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Q/HTSW 0021S-2022 3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8、)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6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要求 符合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

9、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性状、杂质 称取样品 5 g,散放在白色平盘中,在自然光下直接观察。6.1.2 滋味和气味 称取样品 5 g 加水 100 ml 充分溶解后,立即用嗅觉和味觉仔细鉴别其香气及滋味,检查有无异味。注:品尝第二个样品前,须用清水漱口。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检验。6.2.2 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检验。6.2.3 粗脂肪 按 GB 5009.6 规定检验。6.2.4 蛋白质 按 GB 5009.5 规定检验。6.2.5 肽含量 按 GB/T 22492 附录 B 规定检验。6.2.6 肽段的

10、相对分子质量 按 GB/T 22492 附录 A 规定检验。Q/HTSW 0021S-2022 4 6.2.7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检验。6.2.8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检验。6.2.9 镉 按 GB 5009.15 规定检验。6.2.10 总汞 按 GB 5009.17 规定检验。6.2.11 铬 按 GB 5009.123 规定检验。6.2.12 N-二甲基亚硝胺 按 GB 5009.26 规定检验。6.2.13 羟脯胺酸 按 GB/T 9695.23 规定检验。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检验。6.3.2 大肠菌群

11、按 GB 4789.3 第二法(平板计数法)规定检验。6.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规定检验。6.4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要求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由企业的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7.3 抽样 抽样应满足检验要求,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千分之一的样品,每批抽样量不少于 250g,分为两份,并分别装入密封袋中,一份送检,一份用于留样观察。7.4 出厂检验 7.4.1

12、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控部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并附合格证书。7.4.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Q/HTSW 0021S-2022 5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5.2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供货商或产地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6 判定规则 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

13、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7.6.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标签、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中“不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的相关规定,并对来自原辅料或共线产品的过敏原进行提示,包装图示标志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及技术规范。8.3 运输 运输工具、车辆等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运输过程必须有效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且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其他可致交叉污染的物品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通风、无鼠、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污染的仓库中,不得露天堆放。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潮湿、有异味、易腐败或其他可致交叉污染的物品同库存放。产品堆放于地台板上,离地面 10 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码垛高度不超过外包装标识的说明。8.5 保质期 产品符合以上规定时,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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