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用菌食用菌调味调味料料 20212021-3 3-2525 发布发布 20212021-4 4-2525 实施实施 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XY Q/HXY 0006S-2021 备案号:4401111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2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XY 0006S-2021 I 前前 言言 本标准的依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由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广东汇香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2、司黄埔分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埔北路 6 号);本标准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亮、吴雄燮 Q/HXY 0006S-2021 1 食用菌食用菌调味料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调味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规定的食用菌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3、白砂糖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 GB
4、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GB 29927 食品
5、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淀粉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255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HXY 0006S-202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6、(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3.1 菌菇调味粉 以食用菌及其制品和浓缩抽提物为原料,添加食品用香精,经预处理、热加工、调配、干燥等工序制成的菌菇调味粉。作为食品调味料使用。3.2 菌菇调味酱 以食用菌及其制品和浓缩抽提物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生活饮用水、食用盐、白砂糖、葡萄糖、味精、麦芽糊精、食用玉米淀粉、香辛料、复合调味料、氧化淀粉、食品用香精,经预处理、热加工、调配灭菌制成的菌菇调味酱。作为食品调味料使用。4 技术要求 4.1 原料和辅料 4.1.1 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2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
7、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规定。4.1.5 葡萄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4.1.6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7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 15203 的规定。4.1.8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4.1.9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10 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 的规定。4.1.11 氧化淀粉:应符合 GB29927 的规定。4.1.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3
8、 浓缩抽提物:应符合 Q/FJKR 0003S 的规定。4.1.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相应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菌菇调味粉 菌菇调味酱 性状 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均匀粉末状 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膏(酱)状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变,无异味,且符合同型号标准样品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变,无异味,且符合同型号标准样品 色泽 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 具有产品相应的色泽 4.3 理化指标 Q/HXY 0006S-2021 3 理化指标应符
9、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菇调味粉 菌菇调味酱 水分/(g/100g)10.0 60.0 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45.0 铅(以 Pb 计)/(mg/kg)0.9 总砷(以 As 计)/(mg/kg)0.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和表 4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菇调味粉 菌菇调味酱 菌落总数/(CFU/g)15000 5000 大肠菌群/(MPN/g)3 3 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法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
10、0CFU/g 注1: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6.1.1 色泽与性状 将样品倒入白色盘中,观其状态、色泽。6.1.2 香气与滋味 称取 2 克样品溶入 200ml 热水(6010
11、)中,搅拌均匀后闻其香气、尝其口味。Q/HXY 0006S-2021 4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食盐 按 GB 5009.4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砷 按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12、 第二法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检测。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要求每品种、每批次,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 20 件产品中(至少)抽取 250 克样品,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2.2 检验项目 出厂必检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7.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
13、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1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 Q/HXY 0
14、006S-2021 5 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3.2 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和标签。7.3.3 判断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并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共同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和判定。8 包装、标签、标志、运输、贮存 8.1 包装 所有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清洁、
15、干燥、无污染、无异味。8.1.1 聚乙烯: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8.1.2 聚丙烯: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8.1.3 复合型: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8.2 标签、标志 包装容器上应有牢固明显的标识,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其内容应包括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购货方有特殊要求时可另行协商。若有标签上出现任何营养信息,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8.3 运输 8.3.1 应使用带蓬盖的运
16、输工具,严禁日晒雨淋。8.3.2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8.3.3 运输时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温度过高,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混载。8.3.4 装卸时遵守安全规范和良好操作规范。严禁抛掷,严禁践踏或其它重物压箱面。8.4 贮存 8.4.1 产品贮存在干燥通风、不易受潮、远离热源和有遮篷的仓库内。8.4.2 仓库室温不超过 38,相对湿度不超过 90%,不得与高温和有毒有害、有挥发性气味的物品一起堆放。8.4.3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与墙壁距离大于 45cm,采用骑蓬堆,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限定堆码层数,每堆高度不超过 2.5m,堆上严禁放置其它物品。8.4.4 在本标准规定的储运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得超过 12 个月。Q/HXY 0006S-2021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A.1 定义 浓缩抽提物是于以食用菌为原料,经清洗、蒸煮、过滤、浓缩、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食用菌浓缩液。A.2 质量要求 表 1 质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感官要求 液态或略粘稠,具有相应品种浓缩后的正常色泽,允许有结晶或沉淀;具有相应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折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