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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BZL 0001 S-2019 火锅蘸料.pdf

1、备 案 号:131671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7月29日 有效日期:2024年07月28日 Q/HBZL 000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参考了DBS41/00

2、1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复合调味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代替并废止Q/HBZL 0001S-2016火锅蘸料 本标准由河北振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振林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振林。本标准于2019年06月21日由河北振林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振林冯振林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19年06月21日修订后再次发布。本标准代替的标准的历年版本发布情况:-Q/HBZL 0001S-2016火锅蘸料 Q/HBZL 0001S-2019 1 火锅蘸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锅蘸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

3、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酱、花生酱为主要原料,添加水,添加腐乳、韭菜花酱、甜面酱、蚝油、料酒、香油、米醋、酿造酱油、香辛料粉、白砂糖、味精、鸡精调味料、食盐中的多种,山梨酸钾、食品用香精、脱氢乙酸钠、黄原胶、乙基麦芽酚中的多种,经配料、混合、杀茵(90,20 分钟30 分钟)、灌装而成的火锅蘸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

4、.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

5、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

6、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Q/HBZL 0001S-2019 2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T 10170 腐乳 GB/T 12729.1-2008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1999 蚝油 GB 25

7、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LS/T 3220 芝麻酱 LS/T 3311 花生酱 SB/T 10371 鸡精调味料 SB/T 10416 调味料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2 芝麻酱 LS/T

8、3220 的规定。3.1.3 花生酱应符合 LS/T 3311 的规定。3.1.4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 调味料酒应符合 SB/T 10416 的规定。3.1.6 香油 GB/T 8233 的规定。3.1.7 酿造酱油 GB 2717 的规定。3.1.8 米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3.1.9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10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11 香辛料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品种为 GB/T 12729.1-2008 罂粟种子中种除外的品种。Q/HBZL 0001S-2019 3 3.1.12 蚝

9、油应符合 GB/T 21999 的规定。3.1.13 腐乳应符合 SB/T 10170 的规定。3.1.14 甜面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3.1.15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3.1.16 韭菜花酱应符合 GB 2714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水分/(g/100g)4575 GB 5009.3 氯化物(以 Cl-计)/%12 GB 5009.44 b酸价(以脂肪计)/(mg/g)3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10、)0.25 GB 5009.227 黄曲霉毒素 B1/(g/kg)5.0 GB 5009.2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色泽、杂质及组织状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气味、滋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滋味和香气,无异味 组织形态 糊状,允许有少量辅料碎粒存在

11、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Q/HBZL 0001S-2019 4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2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霉菌 5 2 102 103 GB 4789.15 酵母 5 2 102 103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 10000 GB 4789.1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12、管理办法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黄原胶应符合GB 1886.41的规定;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乙基麦芽酚应符合GB 1886.208的规定;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次配料,同时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Q/HBZL 0001S-2019 5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6.2.2 从每批

13、产品中随机抽取 8 袋。4 袋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 3袋:4 袋留样备用。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按 GB 4789.1 执行。6.2.3 出厂检验 感官要求、水分、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 GB/T 30642 的规定执行,或者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 4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

14、。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所规定时,判该产品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15、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严禁与其它有毒、有害、有异味、发霉、易挥发物品以及其它易于传播病虫的物品混合存放。7.4 运输 Q/HBZL 0001S-2019 6 本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干燥,严禁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物品混运。7.5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及包装完整的条件下,自生产日期起,常温下保质期 12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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