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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NJJJ 0002 S-2022 鸡蛋豆腐(热凝固蛋制品).pdf

1、 阜 宁 县 久 加 久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NJJJ 0002S-2022 鸡蛋豆腐(热凝固蛋制品)2022-04-27 发布 2022-06-10 实施 阜宁县久加久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FNJJJ 代替 Q/FNJJJ 0002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1 7 3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6-0 9Q/FNJJJ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FNJJJ 0001S-2018。除对原标准进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动如下:对规范性引用文件重新进行了检索和排序。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2、 和 GB/T 20001.10-2014 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制定镉(以 Cd 计)0.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蛋及蛋制品”镉(以 Cd 计)0.05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阜宁县久加久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3、:圣明明、徐雅、戴兵。本标准于2015年12月首次发布,2018年10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4月第二次修订。J S Q BQ/FNJJJ 0002S-2022 1 鸡蛋豆腐(热凝固蛋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蛋豆腐(热凝固蛋制品)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鸡蛋(或冰蛋)、食用盐、生活饮用水、复配蛋制品凝固剂(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添加或不添加焦磷酸二氢二钠)为原料,搅拌后经过滤、灌装、封口、高温蒸煮、成型冷却而制成的鸡蛋豆腐(热凝固蛋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

4、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

5、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鲜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2 水应符

6、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4 复配蛋制品凝固剂应符合 GB 26687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J S Q BQ/FNJJJ 0002S-2022 2 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嫩黄色、色泽均匀。取适量试样平摊于白搪瓷盘内,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目视、鼻嗅、口尝。组织形态 半固体状、光滑、有弹性、不允许有蜂眼及断裂。口味 嫩滑。嗅与味 具有鸡蛋滋味,无异味。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7、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96 GB 5009.3 蛋白质,g/100g 3 GB 5009.5 客户要求的其他理化指标 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3.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镉(以Cd计),mg/kg 0.04 GB 5009.1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5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 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

8、.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致病菌 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和使用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J S Q BQ/FNJJJ 0002S-2022 3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3.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

9、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除 3.1 与 3.8 的所有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

10、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2kg,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如有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它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应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

11、。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重(质)量、数量、体积及符合GB/T 191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5.2 包装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运输包装材料采用纸箱或塑料包装。5.3 运输 J S Q BQ/FNJJJ 0002S-2022 4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冷冻、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5.4 贮存 产品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应贮存在04的冷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60天。_ 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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