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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YZ 0001 S-2020 湿鲨鱼翅.pdf

1、Q/CLYZ福州市长乐区亿泽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湿鲨鱼翅2020-03-30 发布2020-03-31 实施福州市长乐区亿泽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CLYZ0001S2020代替 Q/CLYZ 0001S2017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水分、氯化物等指标是根据产品特性制定;挥发性盐基氮指标是根据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制定的;铅、无机砷、镉、铬、甲基汞、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等卫生指标是根据GB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中铅的指标严

2、于GB 2762-2017;生产过程加工要求符合GB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规定要求。本标准代替Q/CLYZ 0001S-2017湿鲨鱼翅。本标准对Q/CLYZ 0001S-2020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第 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 3.3 理化指标。修改了 5 试验方法。修改了 7.5 保质期。本标准由福州市长乐区亿泽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福州市长乐区亿泽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丰华、李丰凯。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CLYZ 0001S-20201湿鲨鱼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湿鲨鱼翅

3、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天然鲨鱼翅为原料,经去基肉、烫沙、刮沙、洗涤、去骨、包装、冷藏工序加工而成的湿鲨鱼翅非即食生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

4、要求色泽呈类白色至浅黄色组织与形态翅身完整或排列整齐,结晶无沙,无遗留残肉、软骨和皮。气味具有本品种应有的气味,无霉味、酸败味及其他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挥发性盐基氮指标应符合 GB 10136 的要求,其他理化指标还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85氯化物(以 Cl-计)/(%)2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CLYZ 0001S-20202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 验 方 法铅(以Pb计)/(mg

5、/kg)1.0GB 5009.123.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3.5.1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2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31650 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样品平铺在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肉眼观察外观、色泽和杂质,嗅闻

6、气味。5.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组批规则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6.2抽样方法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本不少于 12 袋(500g)。样品分成 2 份,1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6.3产品检验6.3.1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CLYZ 0001S-202036.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水分、氯化物、净含量。每

7、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判定规则6.4.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规格符合标识规格;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6.4.3所检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从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

8、一次。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4所检项目中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同时应标注规格,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内包装材料和容器为复合食品塑料袋包装,其质量和卫生性能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运输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长途运输应使用冷藏车。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低温冷库中,库温应不高于-18。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混贮。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以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少于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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