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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LJ 0012 S-2021 陈皮蜜(蜂蜜制品).pdf

1、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CLJ Q/CLJ 0012S-2021 陈皮蜜(蜂蜜制品)2021-11-08 发布 2021-12-01 实施 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022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1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CLJ 001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标准结构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覃仁安、江森、黄志敏、何

2、风雷。本标准于2021年11月首次发布。本标准于2021年12月起实施。Q/CLJ 0012S-2021 1 陈皮蜜(蜂蜜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陈皮蜜(蜂蜜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为主要原料,添加新会陈皮,原料经选料、剪切、蒸煮、混匀、灌装、包装等主要工艺而制成的新会陈皮蜜。采用类似蜜冲调方式,供人们饮用的蜂蜜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3、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

4、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778 包装玻璃容器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 44/T 604 地理标志产品 新会陈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 Q/CLJ 0012S-2021 2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2 新会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 的要求,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

6、要求 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该陈皮蜜应有的色泽,棕褐色至深褐色。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陈皮蜜应有的香气,滋味和气味,口味纯正,无异味 组织形态 常温下呈粘稠半流体状,或存在部分结晶,添加的原料清晰可变辨,形态较完整。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按折光计)/(%)62 铅(以 Pb 计)/(mg/kg)0.8 锌(以Zn计)/(mg/kg)25 橘皮苷(mg/100g)35 3.4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

7、要求。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1000 大肠菌群/(MPN/g)0.3 霉菌计数/(CFU/g)200 嗜渗酵母计数/(CFU/g)2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Q/CLJ 0012S-2021 3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 1 瓶产品,将其倒入洁净的 500mL 的烧杯中,在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

8、嗅其气味,品尝其口感滋味。5.2 理化性质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锌 按 GB 5009.1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橘皮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陈皮含量测定方法。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计数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嗜渗酵母计数 按 GB 14963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致病

9、菌 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进行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检验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1 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出千分之三(不少于 3 箱),每箱各抽出一至多个单位小包装的样品,抽样数量为 30 个单位小包装,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备查。样品应贴上

10、标签,注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样品编号、取样日期等。Q/CLJ 0012S-2021 4 6.2.2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嗜渗酵母菌,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净含量及标签。6.2.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即可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有项目不合格,可自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3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

11、)原料产地,供应商发生变化有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c)停产超过三个月,恢复生产时;d)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1 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在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2 检验项目 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3.3 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即可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

12、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与标志 7.1 标签、标志 7.1.1 标签 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7.1.2 标志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T 6388 规定。7.2 包装 7.2.1 包装规格 以外包装标识为准;7.2.2 包装材料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单位包装为玻璃瓶装,且包装应牢固,防止压损和污染。玻璃瓶包装应符合 GB 19778 包装的要求。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 Q/CLJ 0012S-2021

13、 5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7.3.3 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暴晒、雨淋、受潮。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2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的设施。7.4.3 产品不得露天堆放或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污染源。底层仓库内堆放成品时应放置在垫板上,垫板与地面之间距离 15cm 以上,且与墙壁之间距离 30cm以上;每个堆位应保持一定距离,堆放高度应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7.4.4 保质期为 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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