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CW0003S-2019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调味料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味精、鸡肉粉或食用淀粉、食用盐或一种或几种以上药食两用物品(山药、百合、薏苡仁、莲子、枣等)等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或不加食用盐、白砂糖、香辛料、食用菌、蔬菜制品等,加或不加增味剂、着色剂、酸度调节剂等,经筛选、整理、粉碎或不粉碎、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的非即食固态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
2、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B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菌及其制品斜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T191包装贮运图示标志GB/T317白砂糖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SB/T10415鸡粉调味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3.1.3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1Q/CW0003S-20194.2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少于8个最小包装)的样品。将样品分成2份,1份作检验用,1份留作备
4、检。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经公司品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6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