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伊威儿童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上海伊威儿童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ABDM0002S-2016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肉粉松)2016-12-23发布2016-12-23实施上海伊威儿童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SHQB 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订。理化指标按 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现行规定执行。污染物限量“铅、无机砷、汞”按 GB 1077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现行规定执行;硝酸盐由原来的“硝酸盐200mg/kg”,设定为“硝酸盐100mg/kg”,亚硝酸盐由原来的“亚硝酸盐4
2、mg/kg”,设定为“亚硝酸盐2mg/kg”。本标准由上海伊威儿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伊威儿童食品有限公司伊威儿童食品厂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庄克行、郎建群。本标准由上海伊威儿童食品有限公司伊威儿童食品厂实施。本标准为首次发布。ISHQBQ/ABDM0002S-2016 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肉粉松)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肉粉松)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或冷冻畜禽肉、鱼虾肉为主要原料、以豆粉、白砂糖、植物油、水果、蔬菜、等经选料、修整、煮制、灭菌、碎肉拉丝、炒松烘焙、掺油炒酥、冷却、包装后达到商业无菌的适合6 个月龄以上的
3、婴儿和幼儿食用的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3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幼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幼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与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畜肉和禽肉、鱼类及虾类原料应去掉骨、鳞、刺、壳等不适宜婴幼儿食用的物质;对植物来源的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水果、蔬菜类原料应使用未腐败变质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畜肉和禽肉类、鱼
4、类及虾类原料应使用新鲜或冷冻的优质原料或其制品。不应使用氢化油脂。不应使用转基因原料。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不应使用香辛料。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色 泽呈浅棕褐色或黄褐色、均匀一致,稍有光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组织状态,用镊子搅动查看是否有焦斑、碎骨、杂质;取少量嗅其气味;取其中尝其味。滋气味具有酥、香特色,味鲜美。具有肉酥固有的香味,甜味适中无异味。组织状态呈疏松颗粒状或短纤维状,无焦头。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GB 10770 中产品 b 的理化指标的要求
5、。3.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1SHQBQ/ABDM0002S-2016 项 目指标检验方法无机砷/(mg/kg)0.1GB 5009.11铅/(mg/kg)0.25GB 5009.12汞/(mg/kg)0.02GB 5009.17硝酸盐(以NaNo3计)/(mg/kg)100GB 5009.33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2GB 5009.333.5 微生物要求: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按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3.6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3.6.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
6、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4 其他4.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13432 的规定;营养成分表的标识应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标示。4.2 标签中应标明适宜食用的婴幼儿月龄、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项。2SHQBQ/ABDM0002S-2016 本食品生产企业承诺:本次备案的企业标准为:其他婴幼儿辅助食品(肉粉松)(Q/ABDM0002S-2016)一、本备案中所填写的内容,所提交的备案资料均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所提交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上海伊威儿童食品有限公司(盖章)年 月 日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上海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SHQ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