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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FL 0025 S-2019 念福堂牌蛋白粉.pdf

1、 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FL Q/AFL 0025S2019 念福堂牌蛋白粉 2019-04-16 发布 2019-05-15 实施 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020190079S备案日期:2019-05-09(有效期3年)Q/AFL 0025S2019 I 前 言 念福堂牌蛋白粉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120629。申请单位是安徽福来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为阜阳开发区九期标准厂房三号。2013 年 08 月 14 日,申报单位名称已由安徽福来了生

2、物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申报单位地址已由阜阳开发区九期标准厂房三号变更为阜阳开发区纬八路 339 号。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 2037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G20120629)、保健食品良

3、好生产规范(GB 17405)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福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凯。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16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25S2019 1 念福堂牌蛋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念福堂牌蛋白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规定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4、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

6、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 116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25S2019 2 GB 25576

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YBB00132002 药用复合膜、袋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原卫生部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国食健字 G20120629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念福堂牌蛋白粉 以大豆分离蛋白粉、乳清蛋白粉、木糖醇、甜菊糖苷、二氧化

8、硅为主要原料,经混合、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功能试验证明,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大豆分离蛋白粉:应符合 GB 20371 中“大豆分离蛋白”的规定。4.1.3 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4.1.4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4.1.5 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8270 的规定。4.1.6 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四部的规定。4.1.7 所用上述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2、GB 27

9、61、GB 2763、GB 29921 及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淡黄色至黄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 50 mL 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性状 粉末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标志性成分指标 标志性成分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标志性成分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50.0 GB 5009.5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安

10、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25S2019 3 表 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8.0 GB 5009.3 灰分/(g/100g)9.0 GB 5009.4 铅(Pb)/(mg/kg)0.48 GB 5009.12 砷(As)/(mg/kg)0.3 GB 5009.11 其他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执行 按相关检验方法执行 真菌毒素限量 按GB 2761执行 按相关检验方法执行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按GB 2763执行 按相关检验方法执行 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11、(CFU/g)1 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g)0.4 GB 4789.3 MPN 计数法 霉菌/(CFU/g)25 GB 4789.15 酵母/(CFU/g)25 金黄色葡萄球菌 0/25g GB 4789.10 沙门氏菌 0/25g GB 4789.4 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GB 4789.5 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1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

12、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7405 和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每一次投料量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7.2.1 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不少于 10 罐产品,分成三份,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其他项目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7.2.2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抽样方法按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FL 0025S2019 4

13、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标志性成分(蛋白质)、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 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7.5.2

14、 感官要求、标志性成分指标、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中有 1 项以上(包括 1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限量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5.3 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志、标签和说明书 标志、标签和说明书按 GB 7718、GB 16740、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国食健字 G20120629)的规定执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应严密。内包装采

15、用塑料膜袋包装,包装材料塑料膜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YBB00132002 的规定。8.2.2 本品外包装马口铁罐应符合相关标准或/和有关规定。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2015 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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