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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JS 0010 S-2019 原匠老卤料(固态调味料).pdf

1、安徽竞赛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JSQ/AJS 0010S2019原匠老卤料(固态调味料)2019-04-23 发布2019-05-23 实施安徽竞赛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179S备案日期:2019-05-16(有效期3年)Q/AJS 0010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参照 GB/T 1.1 标准化工作

2、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竞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竞赛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继富。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23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JS 0010S20191原匠老卤料(固态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原匠老卤料(固态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

3、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

4、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7652八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2267孜然GB/T 22300丁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5、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GB/T 30381桂皮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T 32727肉豆蔻SB/T 10040花椒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JS 0010S20192NY/T 455胡椒NY/T 1193姜DB65/T 2010小茴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6、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原匠老卤料(固态调味料)以食用盐、天然香辛料(肉豆蔻、白豆蔻、草果、八角、桂皮、山奈、小茴香、香叶、公丁香、陈皮、胡椒、辣椒、花椒等多种香辛料)、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乙基麦芽酚、琥珀酸二钠、食用香精)为主要原料,经混合、加热、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具有浓郁香味和鲜美滋味原匠老卤料(固态调味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3天然香辛料(肉豆蔻、白豆蔻、草果、八角、桂皮、山奈、小茴香、香叶、公

7、丁香、陈皮、胡椒、辣椒、花椒、姜、孜然等多种香辛料):主要来自各种自然生长的植物的果实、茎、叶、皮、根等,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包括GB/T 12729.1中除罂粟外的所有品种;质量应符合GB/T 15691的要求。肉豆蔻还应符合 GB/T 32727 的规定;八角还应符合 GB/T 7652 的规定;桂皮还应符合 GB/T30381 的规定;小茴香还应符合 DB65/T 2010 的规定;公丁香还应符合 GB/T 22300 的规定;胡椒还应符合 NY/T 455 的规定;辣椒还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花椒还应符合 SB/T 10040 的规定;姜还应符合 NY/T 119

8、3 的规定;孜然还应符合 GB/T 22267 的规定;其他品种质量还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4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规定;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的规定;琥珀酸二钠应符合 GB 29939 的规定;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5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

9、,观察其外观、色泽、有无杂质,嗅其气味,根据食用方法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JS 0010S20193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氯化物(NaCl)/(g/100g)55GB 5009.44水分/(g/100g)20.0GB 5009.3 中蒸馏法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GB 2760执行按相关检验标准执行农药残留量按GB 2763执行按相关检验标准执行4.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3 规

10、定。表 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5GB 5009.12总砷(As)/(mg/kg)0.1GB 5009.11真菌毒素限量按 GB 2761 执行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4.5微生物限量表 4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净含量指标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11、。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7.2.1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2 kg(或 10 袋)产品,分成三份,一份由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其他项目检验,一份备查。7.2.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出厂检验7.3.1

12、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JS 0010S20194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5判定规则7.5.1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有 1 项以上(包括 1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

13、,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5.2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包装本品包装采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或要求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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