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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KSY 0003 S-2021 其他谷物制品 薏仁米.pdf

1、Q/AKSY安徽康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AKSY 0003S2021其他谷物制品 薏仁米2021-01-12 发布2021-01-28 实施安徽康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410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7日Q/AKSY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相关规定和GB/T 1.1

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参照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1354 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并结合本产品特性制定。本标准由安徽康生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千根、刘芳。本标准于 2021 年 01 月 12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KSY 0003S20211其他谷物制品 薏仁米1范围本

3、标准规定了其他谷物制品 薏仁米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食品的生产、检验、贮运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4大米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

4、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T 5490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GB/T 5492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4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503粮油检验 碎米检验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35881粮油检验 稻谷黄粒米含量测定 图像分析法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KSY 0003S2021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其他谷物制品 薏仁米以薏苡谷脱壳、碾米等工

6、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为原料,经筛选、烘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薏仁米(以下简称产品)。3.2碎米通过 2.0mm 圆孔筛,留存在直径 1.0mm 圆孔筛上不完整的薏仁米颗粒。3.3完整米粒除胚外其余部分未破损的完善薏仁米粒。3.4不完善粒包括未熟粒、虫蚀粒、病斑粒、生霉粒等尚有食用价值的薏仁米颗粒。3.5未熟粒米粒不饱满,外观全部呈粉质的薏仁米粒。3.5.1虫蚀粒被虫蛀蚀的薏仁米粒。3.5.2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的薏仁米粒。3.5.3生霉粒粒面带有霉斑的薏仁米粒。3.6杂质除薏仁米粒外的其他物质,包括有机杂质和无机杂质等。3.6.1有机杂质相同种无使用价值的粮粒、异种粮粒及其他动、植物源有机物质。3.6

7、.2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3.6.3糠粉通过直径 1.0mm 圆孔筛的筛下物,以及粘附在筛上的粉状物质。3.7黄粒米胚乳呈黄色,与正常薏仁米色泽明显不同。一批次的薏仁米应呈现该品种特有色泽和气味,无异味。4要求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KSY 0003S202134.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色泽一致,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GB/T 1354组织形态具有应有形态特征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霉味及其他异味4.2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应符合表 2规定。表2质量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碎米含量,5.0GB/T 5503大米碎米的检验

8、方法不完善粒含量,3.0GB/T 5494水分含量,12.0GB 5009.3杂质限量,0.25GB/T 5494黄粒米含量,0.5GB/T 35881色泽、气味正常GB/T 54924.3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3规定。表 3 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18GB 5009.12镉(以Cd计)/(mg/kg)0.2GB 5009.15六六六(HCH)/(mg/kg)0.05GB/T 5009.19滴滴涕(DDT)/(mg/kg)0.05GB/T 5009.19黄曲霉毒素B1/(g/kg)5.0GB 5009.22其它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再残留限量、农药最

9、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及国家有关公告的规定。4.4净含量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检验。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KSY 0003S20214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部)相关公告中的规定。4.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10、5检验规则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1 出厂检验5.1.1产品出厂需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5.1.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杂质、碎米含量、净含量。5.2型式检验5.2.1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料时;b)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5.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5.3组批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5.4抽样方法及数量

11、在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样品,样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期限的要求;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销售包装,样品量不少于 2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作备样。6判定规则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6.2若检验结果中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时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3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法定仲裁检验机构依据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KSY 0003S2

12、0215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标签、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规定;出口产品标签标志应按外贸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执行。7.2包装产品包装及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GB 23350、GB 14881中相关规定。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3运输产品运输应符合GB 14881、GB/T 1354中相关规定。7.4贮存产品贮存应符合GB 14881、GB/T 1354中相关规定。7.5保质期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且包装完好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明示时限执行。7.6产品召回产品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_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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