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AKZX安康正兴有机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AKZX0002S-2021盐水黄花菜2021-03-20 发布2021-04-20 实施安康正兴有机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发布Q/6 1 0 0 0 0-1 2 42 6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41 4Q/AKZX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康正兴有机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安康正兴有机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和陕西师范大学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兰、张宝善、张海生。本标准批准人:蒋宗权。本标准首次发布。Q/AKZX0002S-20211
2、盐水黄花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盐水黄花菜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黄花菜、生活用水、焦亚硫酸钠(或亚硫酸氢钠)、食用盐、柠檬酸、维生素 C(抗坏血酸)、山梨酸钾为原料,经清洗、护色、盐渍、漂洗、沥水、装袋、杀菌、冷却工艺制成非即食盐水黄花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
3、剂山梨酸钾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柠檬酸GB 27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4、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75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亚硫酸氢钠GB 2805
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B/T 10439酱腌菜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AKZX0002S-20212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鲜黄花菜:应具有鲜黄花菜特有的正常形态,表面清洁、新鲜,成熟度、新鲜度应符合加工要求,无污染、无虫害、无腐烂、无异味,其品质还应符合 GB 2763 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1.2 生活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3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规定。3.1.4 亚硫酸氢钠:应符合 GB 25590
6、的规定。3.1.5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6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7 维生素 C(抗坏血酸):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1.8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93.0食盐(以NaCl计)/(%)9.0总酸(以乳酸计)/(g/kg)20.0铅(以Pb计)/(mg/kg)0.9二氧化硫(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g/kg)0.1亚硝酸盐(以NaNO2计)/(
7、mg/kg)20山梨酸钾/(g/kg)1.03.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项目要求色泽浅黄至深黄色香气具有黄花菜特有的香气滋味无异味、无异嗅体态条状,无杂质质地具有黄花菜特有的脆、嫩质地Q/AKZX0002S-20213表 3微生物限量3.5 净含量允差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及农药残留限量3.7
8、.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取约 50g 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照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食盐按照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总酸按照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二氧化硫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
9、4.2.6 亚硝酸盐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 山梨酸钾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限量4.3.1 大肠菌群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3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Q/AKZX0002S-20214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4.4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5.2 抽样从成品库内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袋,且总量不低于 30
10、kg,抽取样品不少于 20 袋,且总量不低于 3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5.3 出厂检验5.3.1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5.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食盐、总酸、亚硝酸盐、大肠菌群。5.3.3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的3.23.5内容。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符合本标
11、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本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产品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GB 4806.1及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产品包装袋应符合GB/T 10004的规定,包装应完整、严密,无漏洒现象,图案应清晰完整。外包装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 运输装卸、运输过程中应注意轻拿轻放;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Q/AKZX0002S-20215产品应在常温、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6.5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