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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JSY 0124 S-2022 水飞蓟籽油葛根凝胶糖果.pdf

1、 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JSY Q/AJSY 0124S2022 水飞蓟籽油葛根凝胶糖果 2022-01-10 发布 2022-01-17 实施 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0348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01月24日Q/AJSY 012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

2、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由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京。本标准于2022年01月10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SY 0124S-2022 1 水飞蓟籽油葛根凝胶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飞蓟籽油葛根凝胶糖果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蜂蜡 GB 1886.3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

5、生规范 GB 173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GB 17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巧克力生产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T 30637 食用葛根粉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卫计委 2013 年第 16 号公告 原卫计委 2014 年第

6、 6 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SY 0124S-2022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水飞蓟籽油葛根凝胶糖果 以水飞蓟籽油、低聚果糖、葛根粉(葛根粉、麦芽糊精)、显齿蛇葡萄叶浓缩粉(显齿蛇葡萄叶、麦芽糊精)、姜黄、朝鲜蓟(法国百合)浓缩粉、酵母粉为夹心,以纯化水、明胶、甘油、蜂蜡、二氧化钛、植物炭黑为外皮,经前处理、溶胶、过滤、熬制、冷却、制糖皮、包芯、成型、包装等工艺制成的夹心型凝胶糖果。4

7、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水飞蓟籽油:应符合原卫计委 2014 年第 6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4.1.3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1.4 葛根粉(葛根粉、麦芽糊精):葛根粉应符合 GB/T 30637 的规定;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的规定。4.1.5 显齿蛇葡萄叶浓缩粉(显齿蛇葡萄叶、麦芽糊精):显齿蛇葡萄叶应符合原卫计委 2013 年第16 号公告的规定,并与之实质等同;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6 姜黄、朝鲜蓟(法国百合)浓缩粉:应符合相关

8、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7 酵母粉: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4.1.8 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4.1.9 明胶:应符合 GB 6783 规定。4.1.10 甘油:应符合 GB 29950 的规定。4.1.11 蜂蜡:应符合 GB 1886.87 的规定。4.1.12 二氧化钛:应符合 GB 1886.341 的规定。4.1.13 植物炭黑:应符合 GB 28308 的规定。4.1.14 以上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

9、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符合品种应有的色泽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检查色泽、形态、组织、滋味、气味和杂质。形态 块形较完整,大小基本一致,无明显变形,无黏连 组织 糖体光亮,有弹性和咀嚼性,无馅心外露 滋味气味 符合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SY 0124S-2022 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燥失重/(g/100g)18 SB/T 10021附录A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 GB 2760 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污染物限

10、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Pb)/(mg/kg)0.45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5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11、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其他有关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7403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在生产线每组批随机抽取 0.2%,或每组批不少于 1kg。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干燥失重

12、、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SY 0124S-2022 4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6 的全部项目。7.4.3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有不超过 2 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超过 2 项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

13、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卫计委公告的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4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8.2.1 本品内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2.2 本品外包装采用符合相关标准或要求的材料。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本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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