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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JX 0002 S-2021 农家酱豆.pdf

1、 安徽省匠心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AJX Q/AJX 0002S2021 农家酱豆 2021-05-01 发布 2021-06-01 实施 安徽省匠心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2188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5月11日Q/AJX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

2、料(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代替 Q/AJX 0002S2021农家酱豆(34202101968S)本标准与 Q/AJX 0002S2021农家酱豆(34202101968S)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订了术语和定义。本标准由安徽省匠心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匠心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丙奎。本标准有效期为3年。本标准于2021年04月01日首次发布,2021年5月1日第一次修订。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X 0002S-2021 1 农家酱

3、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家酱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534 花生油 GB/T 1535 大豆油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二胺四乙

4、酸二钠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 GB 4789

5、.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

6、33 芝麻油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X 0002S-2021 2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1725 天然香辛料 分类 GB 2553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双乙酸钠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农家酱豆 以黄豆、植物油(大豆油、芝麻油、花生油等)、天然香辛料、食用盐、酱油、味精、鸡精、麻辣鲜(食用盐、味精、辣椒、麦芽糊精、白砂糖、花椒、葱、黑胡椒、酵母抽提物、琥珀酸二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用香精、肉桂)、脱氢乙酸钠、苯甲酸钠、山梨酸钾、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等为主要原料,经清洗、调配、蒸煮、油炸、灌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半固态调味料。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8、5749 的规定。4.1.2 植物油(大豆油、芝麻油、花生油等):均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其中大豆油还应符合GB/T 1535 的规定;芝麻油还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花生油还应符合 GB/T 1534 的规定。4.1.3 天然香辛料:主要来自各种自然生长的植物的果实、茎、叶、皮、根等,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品种应符合 GB/T 21725 的规定;质量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5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规定。4.1.6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和 G

9、B/T 8967 的规定。4.1.7 鸡精:应符合 SB/T 10371 的规定。4.1.8 麻辣鲜:应符合相应标准或有关规定。4.1.9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 GB 25547 的规定。4.1.10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4.1.11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12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00 的规定。4.1.13 以上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X 0

10、002S-2021 3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样品,在自然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搪瓷盘中,观察其外观、色泽、有无杂质,嗅其气味,根据食用方法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 浓稠状固液混合体,允许固液分层,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65.0 GB 5009.3 中“第三法”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GB 5

11、009.227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 20.0 GB 5009.44 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kg 4.0 GB 5009.33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总砷(以As计),mg/kg 0.5 GB 5009.11 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GB 2760执行 按相应检验方法执行 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b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2 103 GB 4789.1

12、0 第二、三法 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X 0002S-2021 4 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随机抽取同一批次产品。在生产企业所抽查的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50kg,且不

13、少于10个独立包装;抽样人员需携带取样工具和盛装样品的容器。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从中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总量不得少于2kg。将抽取的样品通过四分法分样,取出一部分供检验。7.3 出厂检验 7.3.1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氯化物、净含量。7.3.3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7.4 型式检验 7.4.1

14、 型式检验每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新产品定型鉴定时;b.原料来源有重大改变或生产工艺重大改变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相关监督机械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7.4.3 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 4.2-4.5 中相应指标的规定,判为合格品。出厂检验项目中有 1 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7.4.4 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

15、中不超过 2 项(含 2 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可以加倍随机抽样复检,复检后仍有 1 项(含 1 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项目不得复检。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8.1 标签标志 8.1.1 按 GB 7718 的规定标注。8.1.2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8.1.3 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 包装 包装材料用符合食品要求的纸袋、编织袋、塑料袋、复合膜袋等。包装应严密结实,防潮湿、防污染。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 贮存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AJX 0002S-2021 5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 保质期 保质期不少于 6 个月。8.6 召回 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 年市监总局令第 31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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