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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SCX 0002 S-2019 液态调味油.pdf

1、安徽省食尝鲜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Q/ASCXQ/ASCX 0002S2019液态调味油2019-05-10 发布2019-06-9 实施安徽省食尝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620190240S备案日期:2019-06-05(有效期3年)Q/ASCX 0002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参照 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2、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安徽省食尝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食尝鲜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广艳。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10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为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SCX 0002S20191液态调味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态调味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

3、。本标准适用于 3.1 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534花生油GB/T 1535大豆油GB/T 1536菜籽油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1食品安全国

4、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009.2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7652八角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1黑胡椒G

5、B/T 8233芝麻油GB/T 12729.1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0棕榈油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1725天然香辛料 分类GB/T 22212地理标志产品 金乡大蒜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SCX 0002S20192GB/T 22267整孜然GB 264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91花椒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T 3

6、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NY/T 1193姜NY/T 2111绿色食品 调味油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液态调味油以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棕榈油等)、天然香辛料(辣椒、花椒、姜、黑胡椒、孜然、八角、大蒜、小葱等)、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食用香精)为主要原料,经混合、加热、过滤、灌装、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不同风味的液态调

7、味油。如辣椒液态调味油、花椒液态调味油、姜液态调味油、蒜液态调味油、黑胡椒液态调味油、孜然液态调味油、八角液态调味油、葱液态调味油等。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棕榈油等):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大豆油还应符合 GB/T 1535 的规定;菜籽油还应符合 GB/T 1536 的规定;花生油还应符合 GB/T 1534的规定;芝麻油还应符合 GB/T 8233 的规定;棕榈油还应符合 GB/T 15680 的规定;其他食用植物油还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1.3天然香辛

8、料(辣椒、花椒、姜、黑胡椒、孜然、八角、大蒜、小葱等):主要来自各种自然生长的植物的果实、茎、叶、皮、根等,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包括 GB/T 12729.1 中除罂粟外的所有品种并符合 GB/T 21725 的规定;质量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辣椒还应符合 GB/T 30382的规定;花椒还应符合 GB/T 30391 的规定;姜还应符合 NY/T 1193 的规定;黑胡椒还应符合 GB/T7901 的规定;孜然还应符合 GB/T 22267 的规定;八角还应符合 GB/T 7652 的规定;大蒜应符合 GB/T22212 的规定;其他品种质量还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

9、有关规定。4.1.4食品添加剂:特丁基对苯二酚应符合 GB 26403 的规定;食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5所用原料均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29921 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颜色,色泽均匀一致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SCX 0002S20193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状态,有无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酸败味,无其他异味状态油状液体,透明或不透明,允许有

10、少许香辛料颗粒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无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酸价(KOH)/(mg/g)3.0GB 5009.229过氧化值/(g/100g)0.25GB 5009.227浸出油剂残留/(mg/kg)50GB 5009.262水分及挥发物,%0.80GB 5009.236食品添加剂(有使用限量要求的)按GB 2760执行按相关检验标准执行4.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铅(Pb)/(mg/kg)0.08GB 5009.12总砷(As)/(mg

11、/kg)0.1GB 5009.11苯并芘/(g/kg)10GB 5009.27黄曲霉毒素B1/(g/kg)10GB 5009.224.5净含量指标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5食品添加剂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7.1组批以同一天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7.2抽样7.2.1在成品库以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每检验批抽样件数不少于 5 件

12、,从所抽样品件数中均匀抽取 2 kg(或 10 袋)产品,分成三份,一份用于微生物检验,一份用于其它项目检验,一份备查。7.2.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短缺量的抽样方法按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执行。7.3出厂检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ASCX 0002S201947.3.1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7.3.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7.4型式检验7.4.1型式检验每半年一次,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a.原料、工艺、设备发生较

13、大变化时;b.停产六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c.国家相关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5 的全部项目。7.5判定规则7.5.1感官指标、理化指标有 1 项以上(包括 1 项)不符合本标准时,从同批产品中双倍量抽样复检不符合指标,如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整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7.5.2净含量指标按照 JJF 1070 判定。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召回8.1标签标志8.1.1产品标签、说明书上按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标注。8.1.2包装箱上除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

14、称和地址外,还须标出单件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8.1.3储运图示的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8.2包装本品包装采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或要求的材料,包装应严密。8.3运输8.3.1运输工具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8.4贮存8.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必须有 10 cm 以上的垫板。8.5保质期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8 个月。8.6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 1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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