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BLSJ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BLSJ 0002S2021 速冻果蔬制品(果蔬汁/浆)2021-12-01 发布 2021-12-30 实施 湛江菠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8002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1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BLSJ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定。本标准由湛江菠萝世家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龙。本标准于2021年12月1日首次发布。Q/BLSJ 0002S2021 1 速冻果蔬制品(果蔬汁/浆)1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果蔬制品(水果汁/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可食用水果、蔬菜中的任意一种或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糖、淀粉糖、维生素C,经挑选、清洗、处理(去皮、去核等)、切粒(或不切粒)、切片(或不切片)、榨汁(浆)、调配(或不调配)、杀菌(或不杀菌)、灌装、速冻等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或非即食的速冻果蔬制品(果蔬汁/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4、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
5、(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Q/BLSJ 0002S2021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可食用水果、蔬菜:应新鲜,无腐烂、无虫害,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6、。3.1.3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4 淀粉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要求。3.1.5 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要求。3.1.6 以上植物性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原料相应的色泽,均匀一致 性状 凝结固体状或具有产品应有的性状 气味、滋味 具有该品种正常的气味或滋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 铅(以
7、Pb计)/(mg/kg)0.04 展青霉素a/(g/kg)50 a仅限于山楂、苹果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指示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b及限量 n c m M Q/BLSJ 0002S2021 3 菌落总数a/(CFU/mL)5 2 10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0 102 霉菌和酵母/(CFU/mL)102 a仅适用于即食产品。b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注:1.样品的采样
8、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得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相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17325中感官要求规定的检验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9、: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Q/BLSJ 0002S2021 4 5.4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原料验收 原材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
10、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材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按0.1%比例抽样,抽样数量不得少于8个最小包装。样品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用。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仅适用于即食产品)、大肠菌群。6.5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试验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
11、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进行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7.1.1 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1.2 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 G
12、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应有明确标识,标识上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Q/BLSJ 0002S2021 5 7.2 包装 7.2.1 内包装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外包装应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7.2.2 塑料包装应符合 GB/T 10004、GB 4806.7 的要求。并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7.3.2 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2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低于-18的冷库中,堆放应离墙离地 20cm 以上。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或根据产品标签说明书的保质期内容执行。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