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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JW 0003 S-20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pdf

1、 Q/FJJW 0003S2019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019-01-19 发布 2019-02-18 实施 福建杰味农业有限公司 发 布 福 建 杰 味 农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JW Q/FJJW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于 2019 年 01 月 19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杰味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杰味农业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洪水。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2、Q/FJJW 0003S2019 1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为主要原料,食用盐、味精、白砂糖为辅料,适量添加山梨酸钾,经预处理、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也适用于以大包装干制动物性水产品为原料,经分选或不分选、烘干或不烘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小包装非即食动物性水产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3、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5、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JW 0003S2019 2 3 产品分类 根据使用的动物性水产品种类不同分为: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类(头足类、双壳类、棘皮类、腹足类、其他软体动物类)。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4.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要求。4.1.3 味精:应符合 GB 27

6、20 的要求。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4.1.6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正常滋味、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 状态 具有该产品正常的形态和组织状态,无霉变,无虫蛀 杂质 正常视力观察无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 g)20 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38 铅(以

7、Pb 计)/(mg/kg)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海蜇制品 1.0 2.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及 GB 2763.1 的规定 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JW 0003S2019 3 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

8、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20941 和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并取少许样品放于舌尖,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氯化物:按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9、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存备样。7.4 产品检验 7.4.1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水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JW 0003S2019 4 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

10、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GB 4806.7 或相关食品容器卫生标准的规定,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不少于 9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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