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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HC 0004 S-2021 调味油.pdf

1、 佳 格 投 资(中 国)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HC 0004S-2021 调味油 2021-07-30 发布 2021-08-28 实施 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发 布 Q/CHC J S Q B备案编号:3 2 2 0 8 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8-2 7Q/CHC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格式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参照 DBS51/00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椒油制定。本标准中的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香辛料类”规定的铅(以 Pb 计)3.0mg/kg。本标准由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由佳格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大连西路 88 号)委托四川成都建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香大道 130 号(新繁泡菜食品产业园内)、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大连西路 88 号)生产。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荣、代立刚、钱惠华。本标准于 2021 年 7 月首次发布。J S Q BQ/CHC 0004S-2021 1 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

3、定了调味油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花生油、葵花籽油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辅以鲜花椒、花椒(Zanthoxylum bungeanum Maxim.)、竹叶花椒(鲜藤椒、藤椒)(Z.armatum DC.)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配料、热萃取、过滤、混合或不混合、包装而成的调味油(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4、GB/T 1534 花生油 GB/T 1535 大豆油 GB/T 1536 菜籽油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 GB 5009.2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溶剂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464 葵花籽油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9111 玉米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91 花椒 DBS51/00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花椒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6、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CHC 0004S-2021 2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菜籽油:应符合GB/T 1536、GB 2716的规定。3.1.2 大豆油:应符合GB/T 1535、GB 2716的规定。3.1.3 玉米油:应符合GB/T 19111、GB 2716的规定。3.1.4 花生油:应符合GB/T 1534、GB 2716的规定。3.1.5 葵花籽油:应符合GB/T 10464、GB 2716的规定。3.1.6 鲜花椒、花椒(Zanthoxylum bungeanum Maxim.)、竹叶花椒(鲜藤椒、藤椒)(Z.a

7、rmatum DC.):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取适量样品于洁净容器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性状,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检查有无杂质。组织形态/性状 油状液体 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滋味与气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及挥发物/(g/100g)3 GB 5009.236 酰胺类物质(以羟基-山椒素计)/(mg/g)花椒油、藤椒油 2.0 DBS51/008 溶剂残留量/(mg

8、/kg)含浸出油原料 压榨油原料 20 不得检出a GB 5009.262 酸价(KOH)/(mg/g)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g/100g)0.25 GB 5009.227 铅(以 Pb 计)/(mg/kg)0.1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1 GB 5009.11 黄曲霉毒素 B1/(g/kg)10 GB 5009.22 苯并a芘/(g/kg)10 GB 5009.27 a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检出值小于 10 mg/kg 时,视为未检出)。3.4 其他污染物限量 J S Q BQ/CHC 0004S-2021 3 应符合GB 2762

9、的规定。3.5 其他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6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中对植物油的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告。3.7 净含量允差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生产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进行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及挥

10、发物、酸价、过氧化值、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3.5、3.6、3.7 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辅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天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满足检验用量的成品进行检测,总量不低于250ml。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

11、,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满足检验用量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 判定规则 J S Q BQ/CHC 0004S-2021 4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一项不合格时,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判为该批次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 保质期 在满足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的产品的保质期为18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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