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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W 0001 S-2020 调味面制品.pdf

1、Q/FZW 宿州市埇桥区风之味食品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FZW 0001S2020 调味面制品 2020-12-15 发布 2020-12-30 实施 宿州市埇桥区风之味食品厂 发 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047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5日Q/FZW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2、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要求,严格遵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最大农药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比较了GB 174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进行制定。本标准由宿州市埇桥区风之味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新亮。本标准于2020年12月首次

3、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ZW 0001S2020 1 调味面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面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3章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5 小麦粉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22267 孜然 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9938 食品安全国

6、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ZW 0001S2020 2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调味面制品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水、植物油、白砂糖、食用盐、大豆膳食纤维粉、辣椒、芝麻、孜然、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等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经调粉、挤压、熟制、成型、调

7、味、包装而成的调味面制品(以下简称产品)。4 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4.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6 大豆膳食纤维粉:应符合 GB/T 22494 的规定。4.1.7 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规定。4.1.8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9 孜然:应符合 GB/T 22267 的规定。4.1

8、.1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1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12 其它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 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并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4.2 感官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色泽 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 滋味和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具有本品固有的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ZW 0001S2020 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9、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35.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18 GB 5009.12 酸价(KOH)(以脂肪计)/(mg/g)3.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其它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注: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 4.4.1 指示菌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指示菌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10、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0 10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4.2 致病菌限量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

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并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ZW 0001S2020 4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其他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规定的,从其规定),产品检验合格方

12、可出厂。7.1.2 型式检验 7.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4 章除 4.1 外的全部内容。7.2 组批与抽样 7.2.1 由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条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2 在企业的成品库或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 200 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 6 个销售包装,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

13、一份备查。7.3 判定规则 7.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3.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7.3.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的规定。8.3 包装 产品包装应密封良好,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FZW 0001S2020 5 8.4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防止重压、碰撞、烈日暴晒、雨淋。装卸时应注意轻拿轻放,严禁重压、抛掷。8.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贮,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9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识为准。_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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