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FJQW 福 建 省 全 味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QW 0006S2019 代替 Q/FJQW 0006S-2019 水果谷物麦片(粉)2019-05-25 发布 2019-06-28 实施 福建省全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QW 0006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制定,其中铅严于国家标准的规定,致病菌限量参考 GB 29921食品安全国
2、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其他指标依据 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代替于 2019 年 05 月 10 日备案通过的备案号为 0591350177S(2019)企业标准水果谷物麦片Q/FJQW 0006S2019。本标准与 Q/FJQW 0006S2019 比较,主要内容修订如下:标准名称 修改范围 增加产品分类 本标准于 2019 年 05 月 25 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建省全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全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乃凤。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3、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QW 0006S2019 1 水果谷物麦片(粉)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谷物麦片(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燕麦片、燕麦粉、谷物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水果干制品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蛋白粉、乳粉、膳食纤维、营养强化剂(维生素 A、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维生素B12、钙)、食用油、蜂蜜、蔬菜干制品、坚果制品、可可制品、炒货制品、代用茶、茶制品、果冻粉、龟苓膏粉、高纤维果蔬圈、玉米片、芝麻、固体饮料、奇亚籽、面包干、冻干燕窝、椰蓉、薯类制品,经清洗或不清
4、洗、调配或不调配、烘烤或不烘烤、磨粉或不磨粉、混合、包装工艺制成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或直接食用的水果谷物麦片(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产品分类 3.1 水果谷物麦片:以燕麦片、燕麦粉、谷物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水果干制品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蛋白粉、乳粉、膳食纤维、营养强化剂(维生素 A、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钙)、食用油、蜂蜜、蔬菜干制品、坚果制品、水果干制品、可可制品、炒货制品、代用茶
5、、茶制品、果冻粉、龟苓膏粉、高纤维果蔬圈、玉米片、芝麻、固体饮料、奇亚籽、面包干、冻干燕窝、椰蓉、薯类制品,经清洗或不清洗、调配或不调配、烘烤或不烘烤、部分磨粉或不磨粉、混合、包装工艺制成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或直接食用的水果谷物麦片。3.2 水果谷物麦片粉:以燕麦片、燕麦粉、谷物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水果干制品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蛋白粉、乳粉、膳食纤维、营养强化剂(维生素 A、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维生素 B6、维生素 B12、钙)、食用油、蜂蜜、蔬菜干制品、坚果制品、水果干制品、可可制品、炒货制品、代用茶、茶制品、果冻粉、龟苓膏粉、高纤维果蔬圈、玉米片、芝麻、固体饮料、奇亚籽
6、、面包干、冻干燕窝、椰蓉、薯类制品,经清洗或不清洗、调配或不调配、烘烤或不烘烤、磨粉、混合、包装工艺制成直接冲调或冲调加热后食用或直接食用的水果谷物麦片粉。4 技术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4.1 感官指标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QW 0006S2019 2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状态 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冲调后呈黏稠状或固液混
7、合状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10.0 4.3 污染物限量 4.3.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中的规定;其中以谷物为主的冲调谷物制品应符合麦片的规定;以谷物为主,添加蔬菜、水果、坚果、畜禽、水产等加工制品的冲调谷物制品应符合带馅(料)面米制品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4.3.2 以谷物为主的冲调谷物制品的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2761 中谷物及其制品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铅(以Pb计),mg/kg 0.5 4.4 微生物限量 4.4.1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 GB 1964
8、0 的规定。4.4.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 GB 29921 中粮食制品的规定。4.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4.6 食品添加剂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3 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QW 0006S2019 3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
9、检验 取适量样品打开包装,置于洁净的白色器皿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总重不低于 50kg,抽取样品不少于个 10 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
10、 2k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菌落总数。7.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
11、,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QW 0006S2019 4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袋,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8.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