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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T 0010 S-2019 糕点预拌粉.pdf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LT糕点预拌粉2019-04-01 发布2019-04-30 实施东东莞莞市市富富立立唐唐实实业业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Q/FLT 0010 S-2019备案号:44190146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3日Q/FLT 0010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东莞市富立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俊。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19 年 4 月 1 日。Q/FLT 0010 S-20191糕点预拌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糕点预拌粉的技术要求、

2、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糯米粉、食用淀粉中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杂粮粉、芝麻、乳清粉、乳粉、蛋制品、芝士调味粉、肉松、可可粉、咖啡粉、白砂糖、淀粉糖、食用盐、植脂末、酪蛋白、香辛料、椰子粉、莲子粉、食品加工用酵母、碳酸氢钠、碳酸钙、卡拉胶、醋酸酯淀粉、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焦磷酸钠、磷酸氢二钠、乙酰化单、双甘油脂肪酸脂、乳酸脂肪酸甘油酯、食品用香精为辅料,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糕点的非即食的糕点预拌粉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GB 1886.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化单、双甘油脂肪酸酯GB 1886.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酸脂肪酸甘油酯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GB 1886.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钙(包括轻质和重质碳酸钙)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蛋与蛋制品G

4、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14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动物油脂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清粉

5、和乳清蛋白粉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淀粉糖Q/FLT 0010 S-20192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6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GB/T 20706可可粉GB 255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钠GB 255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氢二钠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602固体饮料GB 299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醋酸

6、酯淀粉GB 299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GB 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 316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酪蛋白GB 31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酵母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 46/T 69椰子粉QB/T 4791植脂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7、小麦粉、糯米粉、杂粮粉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3.1.2食用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的要求。3.1.3芝麻应符合 GB 19300 的要求。3.1.4乳清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要求。3.1.5乳粉应符合 GB 19644 的要求。3.1.6蛋制品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3.1.7芝士调味粉应符合 GB 31644 的要求。3.1.8肉松应符合 GB 2726 的要求。3.1.9可可粉应符合 GB 7101 和 GB/T 20706 的要求。3.1.10 咖啡粉应符合 GB 7101 和 GB/T 29602 的要求。3.1.11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

8、要求。3.1.12 淀粉糖应符合 GB 15203 的要求。3.1.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14 植脂末应符合 GB 7101 和 QB/T 4791 的要求。3.1.15 酪蛋白应符合 GB 31638 的要求。3.1.16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17 椰子粉应符合 DB 46/T 69 的要求。3.1.18 莲子粉应符合 GB 19640 的要求。3.1.19 食品加工用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要求。Q/FLT 0010 S-201933.1.20 碳酸氢钠应符合 GB 1886.2 的要求。3.1.21 碳酸钙应符合 GB

9、 1886.214 的要求。3.1.22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要求。3.1.23 醋酸酯淀粉应符合 GB 29925 的要求。3.1.24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29 的要求。3.1.25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要求。3.1.26 焦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57 的要求。3.1.27 磷酸氢二钠应符合 GB 25568 的要求。3.1.28 乙酰化单、双甘油脂肪酸脂应符合 GB 1886.80 的要求。3.1.29 乳酸脂肪酸甘油酯应符合 GB 1886.93 的要求。3.1.30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

10、.31 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风味,无异味状态粉状,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19灰分,g/100 g8铅(以 Pb 计),mg/kg0.43.4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

11、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检验取样品适量置于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用肉眼、嗅觉检验。5.2理化指标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进行测定。5.2.2灰分按GB 5009.4进行测定。5.2.3铅Q/FLT 0010 S-20194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3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6.2.1每批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

12、、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2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

13、大差异时;e)更换生产设备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kg,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3.3检验项目: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如有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

14、定的规定,并至少应有下列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7.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采用塑料制品或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应分别符合GB 4806.7、GB 9683的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有防鼠、防虫设施的场所,与墙、地面间隔不少于 10 cm,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Q/FLT 0010 S-201957.4.2符合上述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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